关于进一步规范企业所得税减免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 |
浦地税政〔2010〕6号 关于进一步规范企业所得税减免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涉税科室、分局(局 )、中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企业所得税有关涉税优惠项目将由过去的审批制向备案制转变。为有效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进一步规范企业所得税减免备案管理,结合我局实际情况,现将《企业所得税备案类减免(抵免)税项目》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贯彻执行。 一、纳税人享受备案类减免的,在执行备案类减免税之前,必须向办税服务大厅申请报备并报送《企业所得税备案类减免(抵免)税项目》中规定的资料,办税服务大厅应在受理后7个工作日内在《TF2006》系统中完成备案登记工作,出具《备案类减免税(费)告知书》告知纳税人执行。《备案类减免税(费)告知书》未送达前,纳税人应按规定申报缴纳税款。 二、直属分局应加强企业所得税备案类减免(抵免)税项目的日常审查工作,经审查不符合税收优惠条件的备案项目,应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追回已减免的税款,并按《征管法》有关规定依法处理。 三、直属分局应加强宣传,做好培训辅导。实际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向税政科反映。 四、本通知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附件:1、《备案类减免税(费)告知书》 2、《企业所得税备案减免税(抵免)项目》 二○一○年一月十二日 (此件公开发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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