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明确2010年纯地税定期定额征收标准的通知 |
浦地税征〔2010〕18号
关于明确2010年纯地税定期定额征收标准的 通 各科室、局(分局)、中心: 为进一步做好2010年度纯地税定期定额征收工作,经局研究决定,现将2010年纯地税纳税人定期定额征收范围与标准明确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纯地税定期定额征收范围 1、对生产、经营规模小,达不到《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规定设置账簿标准的个体工商户,经纳税人申请可以实行定期定额征收。 2、从事美容、美发经营,一楼店面两间以上或经营场所两层(含两层或加层)以上的纳税人,不得实行定期定额征收,应实行查账征收,按期申报纳税。 3、从事餐饮经营, 一楼店面四间(含)以上或经营场所三层(含三层包括加层)以上的纳税人,不得实行定期定额征收,应实行查账征收,按期申报纳税。 4、从事住宿业经营,床位超过36床(含)以上的纳税人,不得实行定期定额征收,应实行查账征收,按期申报纳税。 5、从事足浴、歌舞厅、音乐茶座、汽车美容装潢、建筑设计装潢的纳税人,应实行查账征收,按期申报纳税。 6、上一年度年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上的个体工商户不得实行定期定额征收,应实行查账征收,按期申报纳税。 7、定期定额征收只适用于个体工商户。 二、征收标准(见附件) 三、其它 1、定期定额管理办法按《浦江县地方税务局关于继续巩固和加强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管理的通知》(浦地税征[2008]8号)及国税总局16号令《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2、继续实行定额加发票超额征收。 3、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的纳税人应设置简易账,按我局提供的账簿记载。直属分局在提供账簿的同时应加强辅导,并对建账情况进行不定期检查。 4、标准中未列举的行业,如需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的,由直属分局提出建议,报经县局批准后执行。 5、执行中有什么问题及时与征管科联系。 二○一○年三月十九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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