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娱乐业营业税税率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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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财税政〔2010〕10号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一分局、稽查局、直属稽查分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40号)第二条第三款规定,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我省娱乐业营业税税率调整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高尔夫球适用10%税率,其他娱乐业征税项目适用5%税率。 二、调整后的税率从2010年1月1日(税款所属期)起执行。 三、2010年1月1日(税款所属期)前,我省原执行20%营业税税率的娱乐业项目仍按20%的税率执行。 各地在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向省财政厅和省地方税务局反映。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二○一○年四月十六日 主题词:税收 营业税 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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