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社会保险费缴纳责令改正公告(二) | ||||||||||||||||||||
关于社会保险费缴纳责令改正公告 根据《浙江省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188号)、《浦江县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浦政〔2006〕2号)文件有关规定,浦江县振红锁厂等3家缴费单位无正当理由连续3个月(含)以上未向地税机关进行社会保险费的缴费申报,经地税机关实地检查,查无下落,且无法强制其履行缴费义务,现按规定予以公告,责令在1个月内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地税机关将其作为非正常缴费单位进行管理。对缴费单位未申报,不缴、少缴、欠缴社会保险费等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地税机关将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附件:《责令改正的缴费单位名单》 责令改正的缴费单位名单
二○一○年十二月十五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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