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将自有的房产作为员工宿舍免费提供给员工居住,对此部分房产是否征收房产税? | ||||
| ||||
| ||||
|
企业员工宿舍是否需要缴纳房产税?
2010-04-21 来源:财考网
我是一家外商独资企业,最近我公司购置了商品房免费用于员工宿舍,请问是否需要缴纳房产税?
根据文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外资企业及外籍个人征收房产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3号)规定:咨询主题: |
|
|
回复主题: |
|
|
问题概述: | 企业将自有房产作为员工宿舍免费提供给员工居住可暂免房产税 |
咨询时间: | 2009-05-25 |
问题内容: | 2009年4月20日中国税务报的第11版上端《下岗再就业如何继续享受税收优惠》文章中提到“企业将自有房产作为员工宿舍免费提供给员工居住可暂免房产税”(财税[2000]125号),请问:1.企业将自有房产作为员工宿舍免费提供给员工居住能否按该报所述暂免房产税?2.企业将自有房产作为员工宿舍有偿提供给员工居住,但收取房租原低于同期市场公允价值,且收取的租金已入账并缴纳了营业税,请问此情况下能否暂免房产税? |
处理结果: |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住房租赁市场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125号)文件规定:对企业按政府规定价格向本单位职工出租的自有住房,免征房产税和营业税。因此,企业将自有房产作为员工宿舍免费提供给员工居住应免征房产税。 2、企业将自有房产作为员工宿舍有偿提供给员工居住,收取的租金若不高于政府规定的价格,免征收房产税和营业税;若高于政府规定的价格,则按规定征收房产税和营业税,但自2008年3月1日起,房产税应按《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24号文件规定的4%征收。 部门:税政一科 答复时间:2009-05-27 10:15 |
处理时间: | 2009-05-27 |
关于企业无租提供给职工使用的宿舍征免房产税问题的解读 |
发布时间: 2011-10-28 |
尊敬的纳税人: 今年,省局对以往年度的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下发了《关于公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省地税局公告2011年第1号),其中,将批复我局的《关于企业供作职工宿舍用的单位自有住房征免房产税问题的批复》(粤地税函[2007]834号)文废止,现对企业无租提供给职工使用的宿舍征免房产税问题进行解读。 一、总局文件规定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住房租赁市场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125号,以下简称“125号文”)文第一条规定,“对按政府规定价格出租的公有住房和廉租住房,包括企业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向职工出租的单位自有住房……,暂免征收房产税”。 二、省局文件规定 由于我市大量企业在厂区内为职工无租提供宿舍住房,对于这种情况是否适用财税[2000]125号文的规定,我局于2007年以东地税发[2007]260号文的形式向省局请示。省局以粤地税函[2007]834号文进行了批复,并指出“对政府规定价格出租的公有住房和廉租住房……,暂免征收房产税”的规定是指不高于政府规定价格出租的单位自有住房暂免征收房产税,因此,对企业供作职工宿舍用且不收房租的单位自有住房,可暂免征收房产税。省局的批复认为“无租”可理解为低于“政府规定价格出租”。但是,今年省局将粤地税函[2007]834号文废止。 三、政策解读 我市在粤地税函[2007]834号文下发后对企业无租供作职工宿舍使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现由于该文被废止,相应的依据则不存在,享受减免的范围应作出调整。 总局125号文第一条规定享受优惠的房产是指“政府规定价格出租的公有住房和廉租住房”,目前市政府对公租住房与廉租住房已出台规范的管理办法,因此,对纳入政府公租住房及廉租住房管理的住房,可以享受暂免征收房产税的优惠。对于企业在厂区内为职工无租提供宿舍住房,如果其宿舍住房已纳入政府公有住房或廉租住房管理的,可按照125号文第一条规定,暂免征收房产税,对未纳入公有住房或廉租住房管理的房产,一律不能享受暂免房产税的优惠,并按房产税的计算规定缴纳房产税。 |
来源:石碣地税分局 |
欢迎光临 浦江财会退税 (http://www.pjckts.cn/) | Powered by Discuz! X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