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2014年纳税申报期限的通知 |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2014年部分节假日安排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13〕28号)的规定,2014年1月31日-2月6日春节连续放假7天,4月5日-7日清明节连续放假3天,5月1日-3日劳动节连续放假3天,9月8日中秋节连续放假3天,10月1日-7日国庆节连续放假7天(以上放假时间均含周末法定放假日),纳税申报期限均按照征期内的法定放假日天数顺延。社会保险费、地方水利建设基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申报期限参照上述规定执行。有关税(费)种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的税(费)款,其申报期限也比照上述规定执行。2014年税(费)申报期限详见附件。 附件:2014年税(费)申报期限征 管 处 2014 年1 月22 日附件:2014年纳税申报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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