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13年度出口退(免)税单证资料报送要求的通知
2013年度出口但仍未办理退(免)税申报的出口业务的申报事项
根据《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和国家税务总局2013年第61号公告的有关要求,现对2013年度出口但仍未办理退(免)税申报的出口业务的申报事项,明确如下:
一、已经收齐退(免)税单证资料的,经预审有相关电子信息且比对相符的,出口企业应于2014年4月15日前向主管退税部门办结申报手续;
二、已经收齐退(免)税单证资料,但经预审无相关电子信息或凭证的内容与电子信息比对不符的,可先向主管退税部门查询,对确无电子信息的,出口企业应在申报系统中 “无相关电子信息出口明细”录入相关信息,并于2014年4月15日前向退税部门报送以下资料:
(一)《出口退(免)税凭证无相关电子信息申报表》及其电子数据;
(二)出口报关单、增值税专用发票等退(免)税纸质申报资料的原件及装订成册的复印件。
经退税部门核实,纸质资料齐全,且《出口退(免)税凭证无相关电子信息申报表》及其电子数据与凭证内容一致的,正式申报时间不受退(免)税申报期限截止之日限制。
三、对出口企业发生的真实出口货物劳务,对符合国家税务总局2013年12号公告第二条第十八款所列原因,造成在4月15日 前未收齐单证无法申报出口退(免)税的,应在4月15日前向主管退税部门提出延期申请,并提供相关举证材料。
未按上述规定在退(免)税申报期截止之日前向主管退税部门报送相关资料或未经审批的,企业在截止之日后不得进行退(免)税申报,按规定进行免税申报或纳税申报。
特此通知。
金华市国税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处
2014年4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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