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机动车实施环保标志管理执法的通告
为有效改善城区大气环境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和《浙江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浦江县人民政府关于在城区实施黄标车区域限行的通告》,决定自2014年11月1日起由公安交警部门和环保部门对下列行为进行执法:
1.机动车取得但未放置环保标志上道路行驶的;
2.机动车环保标志被注销后上道路行驶的;
3.非本省籍机动车(在本省有固定营运线路、在本省营运三个月以上和本省常住人员使用),未取得环保标志在本县上道路行驶的;
4.驶入城区限行区域(中山路-江滨路-20省道城区段-月泉路以内的区域),未持有绿色机动车环保标志的车辆(非绿标车),不包括该通告中已明确的列入暂不限行范围的黄标车(该类车辆自2015年3月1日起进行执法)。
机动车环保标志分为绿色环保标志和黄色环保标志。装用点燃式发动机汽油车达到国Ⅰ及以上标准的、装用压燃式发动机柴油车达到国Ⅲ及以上标准的,核发绿色环保标志,未达到上述标准的,核发黄色环保标志。未持有绿色机动车环保标志的车辆(非绿标车)是指申领取得黄色环保标志和未申领环保标志的车辆。
浦江县公安局 浦江县环境保护局
2014年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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