浦江县民宿休闲旅游业扶持办法(试行) |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我县民宿休闲旅游业发展,进一步规范民宿经营行为,提升管理和服务水平,促进农民增收致富,特制定本扶持办法。 第二条 扶持发展民宿坚持“突出重点、创出特色”方针。 第二章 扶持范围 第三条 本扶持办法所称的民宿是指经营者利用农村房屋和院落,结合本土文化、自然景观、生态环境资源及农林渔牧生产活动,以旅游经营方式,为游客体验乡村生活提供餐饮住宿的接待场所。 第四条 民宿扶持资金从县旅游发展扶持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五条 本扶持办法适用对象为民宿集中村及该村2014年6月1日后新增的经营户。 第三章 扶持方式 第六条 鼓励发展民宿集中村。以山区乡镇为主适当集中,全县每年原则上扶持10个,最多不超过15个,每村给予10万元的补助,用于相关配套设施建设。 第七条 对经认定符合民宿集中村的经营户,按以下方式分别给予一次性补助: (一)拥有“四有”(有电视、有热水、有空调、有独立卫生间)的一类标准民宿床位,单人房补助3000元/张床位,双人房补助2000元/张床位; (二)拥有“二有”(有电视、有空调)、公共卫生间和热水供应的二类标准民宿床位,单人房补助1500元/张床位,双人房补助1000元/张床位,多人房(不超过四张床位)补助500元/张床位。 第八条 鼓励民宿进行庭院建设和改造。开展“最美民宿”评比活动,对符合生态理念,彰显乡土特色的民宿,被评为当年“最美民宿”的,给予每家5000元奖励。 第九条 鼓励旅行社组团到民宿集中村(点)休闲旅游。对单次组团10人以上、年组织游客3000人次以上到民宿集中村(点)住宿休闲旅游的旅行社进行奖励。经当地民宿服务组织或村委会组织确认,所在乡镇(街道)审核,县旅游发展领导小组审定,达到3000人的奖励3万元,每增加100人奖励资金增加1000元,但奖励总额不突破5万元。已享受景区奖励的不重复计奖。 第十条 民宿项目正常经营并产生税收的,第一年给予税收地方留成部分80%的财政补助;第二年给予税收地方留成部分60%的财政补助;第三年给予税收地方留成部分40%的财政补助。 第十一条 民宿项目向金融机构贷款,且贷款额低于实际有效投资60%的,给予相应贷款基准利率20%的财政贴息补助。 第十二条 民宿经营者可依法通过设定土地使用权抵押、房屋所有权抵押、林权抵押等方式获得金融贷款。 第十三条 金融机构对于享受财政贴息补助的民宿贷款,应给予利率优惠。
第四章 申报条件 第十四条 申报民宿集中村扶持资金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民宿经营户10户以上或床位在100张以上; (二)建立村级服务组织、设有游客接待中心和其它必要的旅游配套设施(如统一标志、统一宣传手册等); (三)村污水处理配套设施完善; (四)做好各民宿户的客源分流、营销等调处工作。 第十五条 申报扶持资金的民宿经营户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须具备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餐饮许可证等相关的有效证件,且正常经营满一年的; (二)在确保建筑物安全前提下,进行民居合理设计和改造,达到建筑风格本土化或独具风格的; (三)具备基本的住宿接待条件(包括安全、消防、卫生、环保等方面的配套设施); (四)经营期间没有发生游客投诉和安全生产、食品安全等突发事件。 第五章 评审程序 第十六条 县旅游发展领导小组作为民宿评审的组织机构。 第十七条 本扶持办法实施后,经营满一年的民宿和民宿集中村作为评审对象。 第十八条 有经营民宿意向的业主或申办民宿集中村的村组织事先向所在乡镇(街道)提出开办民宿(新增民宿床位)或民宿集中村申请,如实填写《浦江县开办民宿申请表》(见附表1)或《浦江县民宿集中村申请表》(见附表2),经乡镇(街道)和相关部门对经营用房的合法性、选址安全性、布局合理性和其它申办条件进行初审后报县旅游局备案,并明确项目完成时间。 第十九条申报主体在规定时间内完成项目后,如实填写《浦江县民宿扶持资金申报表》(见附表3)、《浦江县民宿集中村扶持资金申报表》(见附表4),并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餐饮许可证等相关证件的复印件一并上报所在乡镇(街道)初审。 第二十条 申报主体所在的乡镇(街道)根据相关规定,对申报主体提供的材料进行初审后报县旅游局,由旅游局审核把关后报送县旅游发展领导小组进行评审。 第二十一条 评审小组依据相关要求,通过现场勘察、台账检查等形式进行评审,形成相关材料。 第二十二条 经评审符合要求的民宿和民宿集中村,由评审小组通过政务网向社会公示评审情况。公示无异议后,报县旅游发展领导小组联席会议审定。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扶持办法同其他旅游等扶持办法相重复的,不重复享受。 第二十四条 本扶持办法自发文之日起30日后实施。 附件:1.浦江县开办民宿申请表 2. 浦江县民宿集中村申请表 3. 浦江县民宿扶持资金申报表 4. 浦江县民宿集中村扶持资金申报表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大办,县政协办,县人武部,县检察院, 县法院,县属各单位,垂直管理各单位。 浦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9月19日印发 浦政办发〔2014〕128号文件附件1 浦江县开办民宿申请表 申请时间: 年 月 日
注:1.申请时须附改造前相关照片;2.各乡镇街道审批后报旅游局备案。 浦政办发〔2014〕128号文件附件2 浦江县民宿集中村申请表 申请时间: 年 月 日
注:1.申请时须附改造前相关照片;2.各乡镇街道审批后报旅游局备案。 浦政办发〔2014〕128号文件附件3 浦江县民宿扶持资金申报表 申请时间: 年 月 日
注:申请时须附改造后相关照片。 浦政办发〔2014〕128号文件附件4
浦江县民宿集中村扶持资金申报表 申请时间: 年 月 日
注:申请时须附改造后相关照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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