浦江县地方税务局文件
浦地税规〔2015〕3号
关于做好2014年度社会保险费等
税费结算工作的通知
各涉税科室、分局,办税服务厅,信息中心:
根据《浦江县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等有关政策规定,为做好2014年度社会保险费等税费结算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税费结算的对象
网上申报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和有关单位。
二、税费结算的范围
包括社会保险费结算和其他税费结算。
社会保险费是指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及重大疾病医疗保险、失业、工伤、生育等各项社会保险费。
其他税费是指营业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文化事业建设费、地方水利建设基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工会经费等税费、基金。
三、具体工作要求
1.其他税费结算申报
各单位自行对2014年度的税费缴纳情况进行结算,主要审核应税收入、计征依据、减免税费(特别是备案减免有无超出限额)等情况。由于“浙江地税网上申报系统”已取消《其他税(费)结算表》录入功能,所属2014年度税费于2015年1月19日前足额填报《综合申报表》进行网上申报,以免产生滞纳金。
2.社会保险费结算申报
通过“浙江地税网上申报系统”于2015年3月31日前填报《社会保险费结算申报表》及附表。
社保费工资项目扣除由用人单位提交书面申请报告,填写《社保费结算工资项目扣除备案表》(附件1,可通过浦江财税网下载)并提供外地参保证明、2014年度缴费记录、工资发放清册,在2015年3月10日前报分局备案。未经分局备案的不得在企业缴费基数(工资总额)中扣除。分局汇总后将《社保费项目扣除备案汇总表》(附件2)于2015年3月20日前报县局规费科。浦江县地方税务局
2015年1月13日
浦江县地方税务局办公室 2015年1月13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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