浦江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县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索 引 号: | 330726-001-020200-2015-0029 | 内容分类: | 规范性文件 |
文件编号: | 浦政发〔2015〕28号 | 公开日期: | 2015-11-13 |
信息内容 |
GPJD00-2015-0010
浦江县人民政府文件
浦政发〔2015〕28号
浦江县人民政府
关于调整我县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
为保障劳动者基本生活和合法权益,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浙政发〔2015〕30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经县政府研究,决定从2015年11月1日起,将我县最低月工资标准调整为1530元,非全日制工作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调整为13.8元。
浦江县人民政府
2015年1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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