浦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同意提高城乡义务兵家庭优待金标准的复函
索 引 号: | 330726-001-020200-2016-0018 | 内容分类: | 规范性文件 |
文件编号: | 浦政办函〔2015〕21号 | 公开日期: | 2015-12-31 |
信息内容 | |||
GPJD01-2015-0030 |
浦政办函〔2015〕21号
浦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同意提高城乡义务兵家庭
优待金标准的复函
县民政局:
你局《关于提高城乡义务兵家庭优待金标准的请示》(浦民请〔2015〕35号)文件收悉。县政府同意根据《浙江省军人抚恤优待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30号)第21条之规定,从2015年起提高城乡义务兵家庭优待金,现将有关内容函复如下:
一、同意将城乡义务兵家庭优待金标准调整为每人每年12885元,进藏义务兵家庭优待金标准调整为每人每年25770元。浦政办函〔2015〕17号文件废止。
二、优待金发放办法和经费来源,按原有规定和要求执行。
浦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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