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自营出口企业: 根据财税[2008]111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纺织品服装等部分出口商品出口退税率的通知》精神要求,对涉及取消出口退税的商品,需进行备案。对全市出口企业的备案工作作如下具体工作要求: 一、对涉及取消出口退税的商品,凡企业在2008年8月1日之前已签定出口合同且价格不能更改的,企业须在2008年8月15日前持合同文本到当地主管出口退税税务机关凳记备案。经备案的出口合同,凡在2009年1月1日之前报关的按调整前的退税率执行。逾期未能备案的及2008年12月31日以后报关出口的,一律按调整后的退税率执行。 二、出口合同是指签定日期、商品名称、单价、数量、金额等内容明确,经出口企业和外商双方代表签字确认或盖章、符合《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真实有效的书面合同。对不符合规定的合同一律不予备案,出口合同一经备案不得修改。 三、外贸企业出口已备案出口合同项下的货物,在申报办理退税时必须单独装订、申报,不得与其他单证混合申报;生产企业出口上述货物,申报退(免)税时,有关单证也应单独装订。 四、各企业应于8月15日前将各自的金华市出口企业出口合同备案申请表及电子表格上报各地进出口税收管理部门。 附件:1.金华市出口企业出口合同备案申请表 2、1?6月企业出口取消退税率产品清单(外贸局提供) 二OO八年八月五日 [/td] |
附件1: 金华市出口企业出口合同备案申请表.DOC |
附件2: 1-6月企业出口取消退税率产品清单(外贸局提供).xl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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