浦江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县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索 引 号: | 330726-001-020200-2018-0006 | 内容分类: | 规范性文件 |
文件编号: | 浦政发〔2018〕2号 | 公开日期: | 2018-01-10 |
信息内容 | |||
GPJD00-2018-0001 |
浦政发〔2018〕2号
浦江县人民政府
关于调整全县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
为保障劳动者的基本生活和合法权益,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浙政发〔2017〕43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县政府决定:从2017年12月1日起,将我县最低月工资标准调整为1660元,非全日制工作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调整为15元。
浦江县人民政府
2018年1月10日
《调整全县最低工资标准》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18-07-25
一、制定背景
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保障劳动者的基本生活和合法权益,促进劳动者素质的提高和企业公平竞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最低工资规定》(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21号),以及《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浙政发〔2017〕43号)的规定,结合我县社会经济发展实际,以及周边县市最低工资水平,制定我县最低工资标准。
二、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2、《最低工资规定》(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21号)
3、《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浙政发〔2017〕43号)
三、主要政策措施
1、做好宣传,在政府网站上公开发布,利用报纸、电视、自媒体等广而告之,让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知晓。
2、加强督查,劳动监察大队定期、不定期开展督促检查。
四、实施时间
从2017年12月1日起调整。
http://www.pj.gov.cn/zwgk/fgwj/zcjd/201807/t20180725_256993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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