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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13年度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期间过渡性扶持资金结算有关问题的通知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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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2-20 07:47:05 |只看该作者 |正序浏览

关于2013年度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期间过渡性扶持资金结算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4-02-17


金华市婺城区、金东区、市开发区各有关企业:
根据《关于实施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期间过渡性扶持政策的通知》(浙财预〔2012〕29号)、《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期间财政扶持政策的补充通知》(浙财预〔2013〕21号)和《关于实施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期间过渡性财政扶持政策的通知》(金市财预〔2013〕47号)文有关规定,需对申报财政补助的试点企业实行年终清算。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企业申报
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在申报第四季度财政扶持资金申请表后,于2014年2月22日前上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简称“营改增”)财政扶持资金结算资料,结算资料报送至市财政局总预算局(市政府东辅楼411室,联系人:王孙武,电话:82468724)。结算需提供的资料如下:
1、2012年12月、2013年12月增值税纳税申报表;
2、2012年12月、2013年12月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企业税负变化申报表;
3、《金华市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企业财政扶持资金申请表》。
该表结算填写与预拨填写基本一致,与预拨填写不同之处:
(1)税款所属时间。2012年12月并入2013年所属年度填写;
(2)按所属时间填写已拨付的扶持资金金额;
(3)已申请扶持资金情况栏最后一行填写合计数;
(4)填写年终申请办理扶持资金结算栏,按实填写申请结算金额。
二、资金的审批、兑付
市国税、地税、财政局按《关于实施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期间过渡性财政扶持政策的通知》(金市财预〔2013〕47号)文执行资金的审批、兑付。
试点企业报送清算资料后,市财政将委托中介机构对申报企业进行专项核查。市财政、国税、地税部门对中介机构出具的清算报告进行审核,按规定程序报批后兑现补助资金, 多退少补。请各试点企业向受托审计的中介机构提供营改增相关资料,做好营改增清算专项审计的配合工作。


金华市财政局 金华市国家税务局

金华市地方税务局
2014年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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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实施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期间过渡性财政扶持政策的通知  

金市财预[2013]47号                                                          2013-2-21

市区各有关企业:
  为平稳有序地推进我市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改革,根据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国家税务局、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实施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期间过渡性扶持政策的通知》(浙财预[2012]29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对市区试点改革过程中确因新老税制转换增加税负的试点企业,在试点期间实施过渡性财政扶持政策。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财政扶持范围
  对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以后,按照新税制(即试点政策)规定缴纳的增值税比按照老税制(即原营业税政策)规定计算的营业税,确实税负增加的市区试点企业。

  二、扶持资金兑现程序




  (一)企业申请
  试点企业办理纳税申报、实际缴纳税款时,需同时填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企业税负变化申报表》(以下简称《申报表》,表式附后)。其中:实行网上电子申报的企业可登录网上电子报税系统填报《申报表》,未实行网上电子申报的企业到市国税局办税服务大厅领取纸质《申报表》填报。因新老税制转换导致税负增加要求财政扶持的试点企业,应于季度后5日内向市国税局办税服务大厅提出扶持申请,同时提供以下材料:《金华市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企业财政扶持资金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表式附后)、《申报表》、税票复印件及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二)税务部门审核
  市国税局对企业提出的扶持申请、《申报表》等相关材料进行审核,重点审核试点企业按照新税制缴纳的增值税情况,并在《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将审核结果及相关材料于5个工作日内送市地税局;市地税局审核试点企业按照老税制计算的营业税情况,并在《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将审核结果及相关材料于5个工作日内送市财政局。
  (三)财政兑现扶持资金
  1.扶持资金采取“按月计算、按季预拨、按年清算”方式。市财政局对复核后符合条件的企业,通知企业办理财政扶持资金拨付手续,并按季预拨税负增加部分80%的财政扶持资金,年度结束后三个月内组织清算,多退少补。
  对未按规定核算增值税进销项造成税负虚增的不予财政扶持。
  对因增值税查补入库造成税负增加的不予财政扶持。
  2.扶持资金按现行财政体制由市、区财政分级负担。

  三、相关工作要求
  实施过渡性财政扶持政策是平稳推进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改革试点的重要工作。相关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明确相关工作职责流程,加强对财政扶持资金的申请受理、清算拨付等关键环节的审核,切实保障资金使用的有效性和规范性。对于虚报、冒领、骗取财政扶持资金的,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法律法规查处。

  四、其他规定
  本通知在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改革全国全面实施或上级政策调整后,原则上将终止执行或调整,具体执行期限或调整届时将另行通知。

  附  件:
        
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企业税负变化申报表
  2.金华市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企业财政扶持资金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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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3-6 10:16:24 |只看该作者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期间财政扶持政策的补充通知



发布日期:2013-07-03        信息来源:浙江省财政厅

  

ZJSP12-2013-0020

  

浙财预〔2013〕21号

[url=]各市、县(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宁波不发)[/url]

  为更好地推进我省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落实好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期间财政扶持政策,进一步明确职责分工,现将我省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期间财政扶持政策补充通知如下:
  一、企业申报
  (一)试点企业应在每季度终了次月纳税申报期终止后3日内,向国税主管税务机关报送《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企业税负变化申报表》(见浙财预〔2012〕29号文件附件)。国税部门应在试点企业办理纳税申报、实际缴纳税款的同时,通知试点企业报送该表。
  (二)试点期间因新老税制调整税负确有增加的试点企业,可在纳税申报期终止后10日内向企业注册地财政部门提出财政扶持资金申请,并向国税主管税务机关提交《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企业财政补助申请表》(见附件)、当期入库的增值税缴税凭证复印件及当地财政、国税、地税部门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
  二、税务部门审核
  (一)国税部门受理试点企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企业财政补助申请表》后,对其按试点政策规定计算缴纳的增值税进行审核,出具审核意见,并于当月底前将资料移送至地税部门,移送的资料包括(下同):
  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企业税负变化申报表》;
  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企业财政补助申请表》;
  3.当期入库的增值税缴税凭证复印件;
  4.《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主表及4张附表。
  (二)地税主管税务机关收到国税部门移交的资料后,对《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企业财政补助申请表》中按原营业税规定计算应缴纳的营业税按规定进行计算填写,出具审核意见,并于10个工作日内移送资料到财政部门。
  三、财政部门拨付补助资金
  财政部门收到地税部门移交的资料后,在10个工作日之内,对资料进行审核,并按规定将批准后的补助资金拨付给企业。对未按规定核算增值税进销项造成税负虚增、因增值税查补入库造成税负增加等情况不属财政扶持范围。
  四、其他事项
  1.2012年12月份所属税款并入2013年一季度计算。
  2.对因新老税制转换,除增值税外,城市维护建设税等税费也有增加的,本着“确保试点行业和企业税负基本不增加”的原则,也应给予企业适当补助。
  3.年度终了,申请财政补助的试点企业应向当地财政部门提交《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企业财政补助申请表》(年度汇总)、年度入库的增值税缴税凭证复印件及当地财政、国税、地税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由财政部门牵头,国税、地税部门参与,组织人员对申请财政补助的试点企业提交的资料进行审核,根据审核结果实行清算,企业还应享受的补助由财政按规定及时补助给企业,企业多享受的补助应及时缴回财政。试点企业存在瞒报、虚报相关资料骗取财政扶持资金等情况的,财政部门将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给予严肃查处。
  4.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改革的通知》(财税〔2013〕37号)规定,纳入营改增试点的广播影视服务参照《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实施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期间过渡性扶持政策的通知》(浙财预〔2012〕29号)及本《通知》执行。
  5.年度终了,市、县(市)财政部门将企业申报情况、经清算后实际补助企业的资金总额、分企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企业全年税负变化申报表复印件、分企业财政补助资金拨付凭证复印件,在年终结算资料报送要求时间内报省财政厅。经审核认定后,省财政厅按体制规定计算省级财政补助资金,并通过省与市县财政年终结算补助给各市、县(市)。
  附件: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企业财政补助申请表(略)


  [url=]浙江省财政厅[/url]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2013年6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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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实施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期间过渡性扶持政策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2-12-07        信息来源:浙江省财政厅

浙财预〔2012〕29号

各市、县(市)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宁波不发):

  为平稳有序地推进我省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改革试点,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财税〔2011〕110号)和《关于在北京等8省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2〕71号)精神,按照“改革试点行业总体税负不增加或略有下降,基本消除重复征税”的改革原则,自2012年12月1日起,实施过渡性扶持政策。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施过渡性扶持政策的重要意义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改革试点是促进税收制度完善的战略举措,是促进产业结构调整的必然选择,也是促进企业健康发展的有效手段。在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改革试点过程中,部分试点企业由于成本结构、发展时期等原因,产生税负增加情况。制定实施过渡性扶持政策,是确保试点行业和企业税负基本不增加,帮助试点企业在新老税制转换过程中实现平稳过渡,顺利推进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改革试点的重要保证,同时也能进一步调动试点企业参与改革试点的积极性,促进试点企业抓住机遇、用好政策,整合业务资源、转变经营方式、创新服务领域。
  二、实施过渡性扶持政策的主要内容
  (一)对因新老税制转换而税负有所增加企业的扶持
  1.对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以后,按照新税制(即试点政策)规定缴纳的增值税比按照老税制(即原营业税政策)规定计算的营业税确实有所增加的试点企业,根据企业税收负担总体持平的原则,可向财政部门提出扶持申请,由市、县(市)财政根据企业税负增加情况给予补助。补助资金由省与市、县(市)按现行财政体制相关规定分担。
  2.税务部门在试点企业办理纳税申报、实际缴纳税款时,同步布置试点企业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企业税负变化申报表》(表式附后)。财政、税务部门要按月监控和分析试点企业税负变化情况。
  3.财政、税务部门对企业提出的扶持申请、《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企业税负变化申报表》等相关材料进行审核把关。税务部门重点审核试点企业按照新税制缴纳的增值税情况和按照老税制计算的营业税情况;财政部门重点审核试点企业税负增加情况,对确因新老税制转换导致税负增加的试点企业,财政部门根据对试点企业申请的审核结果和规定的补助政策,将财政扶持资金拨付至试点企业。具体操作时,原则上按月计算、按季预拨、按年清算。
  4.年度终了,市、县(市)财政部门将企业申报情况、实际补助企业的资金总额、分企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企业全年税负变化申报表、分企业财政补助资金拨付凭证,报省财政厅。经审核认定后,省财政厅根据现行我省财政体制规定计算省级财政补助资金,并通过年终结算补助给各市、县(市)。
  各地要加强对财政扶持资金的申请受理、清算拨付等关键环节的审核把关,切实保障资金使用的有效性和规范性。对于虚报、冒领、骗取财政扶持资金的,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法律法规查处。
  (二)其他扶持政策
  1.税收优惠政策过渡
  国家给予试点行业的原营业税优惠政策可以延续,但对于通过改革能够解决重复征税问题的,予以取消。试点期间针对具体情况采取适当的过渡政策。
  2.跨地区税种协调
  对跨省经营经批准汇总纳税的试点纳税人,其总机构应当汇总计算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的应交增值税,可抵减分支机构已缴纳的增值税和营业税税款。具体操作要求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东方航空公司执行总机构试点纳税人增值税计算缴纳暂行办法》(财税〔2011〕132号)执行。非试点纳税人在省内从事经营活动的,继续按照现行营业税有关规定申报缴纳营业税。
  3.增值税抵扣政策衔接
  现有增值税纳税人向试点纳税人购买服务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按现行规定抵扣进项税额。
  各地应及时向省级财政、税务部门报送试点进展情况和相关资料,抓紧制定本地扶持政策的具体实施办法,并于本通知下发后的半个月内向社会公开,确保试点工作顺利实施。
  具体操作办法另行通知。
  附件: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企业税负变化申报表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2012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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