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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检] [浙江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关于对企业实行信用等级管理的通知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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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2-24 12:17:23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关于对企业实行信用等级管理的通知
www.zjport.gov.cn      编辑时间: 2009.02.23      来源:浙江检验检疫局
各相关单位:
    为引导企业依法经营,诚实守信,提高检验检疫依法行政工作的有效性,促进对外贸易健康发展,根据检验检疫相关法律法规及国家质检总局的有关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对企业实施信用等级管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施出入境检验检疫信用管理的企业包括出口企业、进口企业、产地证注册企业、出入境快件运营企业、检疫处理单位、监管场库、集装箱经营公司、检验鉴定机构和交通工具等。
    二、企业所在地的检验检疫机构负责企业信用信息采集、信用等级评定及应用和监督管理等工作。
    三、企业信用信息包括:企业守法情况信息、企业质量管理能力信息、产品质量信息、检验检疫监管信息及社会对企业信用评价信息等相关信息。
    (一)企业守法情况信息包括企业遵守法律法规及相关违法、违规等情况;
    (二)企业质量管理能力信息包括企业质量管理体系的建立及运行等情况;
    (三)产品质量信息包括企业产品检验检疫合格率、退运、召回、索赔等情况;
    (四)检验检疫监管信息包括企业遵守检验检疫相关管理规定、执行技术规范和标准等情况;
    (五)社会对企业信用评价信息包括政府管理部门情况通报、媒体报道及社会公众举报投诉等情况。
    四、企业信用等级的评定
    (一)企业信用等级分为A、B、C、D四级。
    (二)检验检疫机构按照信用等级评定规则对企业进行信用等级评定。信用等级评定实施周期评定,原则上每年为一个评定周期,在评定周期内企业发生严重失信行为的,根据情况可实时调整其信用等级。
    (三)新纳入信用管理的企业参照B级实施信用管理。
    (四)企业信用等级周期评定原则上不允许越级上升,但可以越级下降。
    (五)除特殊规则规定以外,上年度周期评定结果不影响下年度的周期评定。
    五、企业信用等级的应用
    检验检疫机构按“守信便利,失信惩戒”的原则,在制定、实施相关政策和措施时,将企业信用等级作为基础条件,对不同信用等级的企业分别实施相应的检验检疫监管措施。
    检验检疫机构将对企业信用等级予以公布,企业发生严重失信行为导致信用等级调整的,实时公布。
    六、监督管理
    (一)企业弄虚作假、伪造信用信息,影响信用等级评定结果的,检验检疫机构可以视情降低其信用等级。情节严重的,按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二)企业对信用等级评定结果有异议的,可向检验检疫机构提出申诉。
    如国家质检总局有新的规定,按照总局的规定执行。
    特此通知。

浙江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二○○九年二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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