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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货物贸易项下外债登记管理问题解答(第四期)——关于预收货款和延期付款比例调整及登记管理有关问题解答 |
新闻来源: 国家外汇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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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目前,企业出口货款预收汇比例和企业进口货款延期付汇比例是多少?
答:2008年12月23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完善企业货物贸易项下外债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贸易信贷登记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系统”)将企业出口货款预收汇比例由原来的10%调高到25%,企业进口货款延期付汇比例由原来的10%调高到25%。
2、企业出口货款预收汇比例和企业进口货款延期付汇比例如何调整?是在原基础上调增25%,还是统一调增到25%?
答:2008年12月23日前,系统中已核定企业出口货款预收汇比例低于25%(含)的,统一调整至25%;企业进口货款延期付汇比例低于25%(含)的,统一调整至25%。2008年12月23日前,系统中已核定企业出口货款预收汇比例高于25%(不含)的,保持不变;企业进口货款延期付汇比例高于25%(不含)的,保持不变。
3、在上述基础上,企业出口货款预收汇比例和企业进口延期付汇比例是否还能申请调整?
答:对信用状况良好、无外汇管理违规记录、能够严格按照规定进行贸易信贷登记的企业,其因生产经营需要、产品特殊性、贸易结算惯例等,需要调整货款预收汇比例或货款延期付汇比例的,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支局、外汇管理部还可根据企业的申请及实际情况为其调整比例。
4、企业30,000美元(含)以下的预收货款和延期付款是否还纳入比例控制?
答:2008年12月23日《通知》发布,企业30,000美元(含)以下的预收货款和延期付款不再纳入比例控制。
5、30,000美元(含)以下的预收货款和延期付款不再纳入比例控制,企业是否直接可以在银行办理收付汇业务?无需办理登记?
答:虽然企业30,000美元(含)以下的预收货款和延期付款不再纳入比例控制,但企业仍须按规定办理预收货款和延期付款合同和提款登记,系统才能生成相应的收付汇额度,银行的操作程序不变,仍需按规定查验企业货款预收汇额或企业延期付款登记情况后才能为企业办理收付汇业务。
6.2008年12月23日前办理过登记的预收货款和延期付款是否纳入比例控制?
答:2008年12月23日发布的《通知》规定,自发文之日起,企业办理30,000美元(含)以下提款登记的预收货款和延期付款不再纳入比例控制,即2008年12月23日之日起新办理提款登记的30,000美元(含)以下预收货款和延期付款不纳入比例控制,而2008年12月23日前企业办理登记的30,000美元(含)以下预收货款和延期付款仍纳入比例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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