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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咨询-个人所得税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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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发表于 2009-8-12 14:49:48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序列号:1000003364
问题分类:个人所得税
问题标题:外籍人员工资、薪金所得月费用扣除标准是多少?
问题回复:您好:
  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外籍人员计算缴纳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时,每月在减除1600元(从2008年3月1日起提高为2000元)费用的基础上,再减除附加减除费用2800元,月费用扣除标准合计是4800元。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有关具体办理程序方面的事宜请直接向您的主管或所在地税务机关咨询。
  欢迎您再次提问。
国家税务总局
2008/0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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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发表于 2009-8-12 14:54:55 |只看该作者
序列号:1000003361
问题分类:个人所得税
问题标题:如何根据在中国居住时间计算工资、薪金所得的应纳税额?
问题回复:您好:
  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境内无住所的外籍人员境内纳税义务,与其在中国的居住时间长短有直接关系,居住时间不同,具体承担的税负也有一定的差别,具体如下:
  (1)对一个纳税年度在中国连续或累计居住不超过90日〔或税收协定(安排)规定的期间内不超过183日〕的外籍人员,适用以下公式:
  应纳税额=当月境内、外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当月境内支付工资当月境内、外支付工资总额×当月境内工作天数当月天数  
  (2)对一个纳税年度在中国连续或累计居住超过90日〔或税收协定(安排)规定的期间内超过183日〕但不满1年的外籍人员,适用以下公式:
  应纳税额=当月境内、外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当月境内工作天数当月天数  
  (3)对在中国居住满1年但不超过5年的外籍人员,以及董事(长)和在我国与该居民国(地区)税收协定(安排)中董事费条款包括了高层管理职务的高层管理人员,以及无税收协定(安排)适用的高层管理人员,则适用以下公式:
  应纳税额=当月境内、外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1-当月境外支付工资当月境内、外支付工资总额×当月境外工作天数当月天数  
  (4)对一个纳税年度在中国居住连续或累计不超过90日〔或税收协定(安排)规定的期间内不超过183日〕的董事(长)和在我国与该居民国税收协定、安排中董事费条款包括了高层管理职务的高层管理人员,以及无税收协定、安排适用的高层管理人员,可适用以下公式:
  应纳税额=当月境内、外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当月境内支付工资当月境内、外支付工资总额
  如果上述外籍人员取得的是日工资、薪金或者不满1个月的工资、薪金,应以日工资薪金乘以当月天数换算成月工资薪金后,再按照上述公式计算。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有关具体办理程序方面的事宜请直接向您的主管或所在地税务机关咨询。
  欢迎您再次提问。
国家税务总局
2008/0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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