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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退税] 来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的办理指引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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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1-18 14:22:41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来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的办理指引
出口类指引   2009-05-24 11:29   阅读6   评论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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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河国税八分局出口企业办税指引之十: 来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的办理指引
纳税人以“来料加工”贸易方式免税进口原材料、零部件后,应在签定来料加工协议30日内,凭海关核签的来料加工登记手册和有关部门签发的《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等有关资料,向主管其出口退税税务机关办理《来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持此证明向主管其征税的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免征其加工或委托加工货物及其工缴费的增值税、消费税。
办理来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需提供材料:
1、出口纳税人填报《来料加工免税证明申请表》;
2、来料加工进口货物报关单原件;
3、来料加工出口货物报关单原件;
4、出口结汇水单原件;
5、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原件及复印件;
6、来料加工贸易登记手册原件及复印件;
7、出口企业和对外装配公司与外商签订的来料加工协议原件及复印件;
8、出口企业和对外装配公司与加工企业签订的委托加工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9、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以上资料如果为复印件,须加盖企业公章并注明“与原件核对一致”。
《来料加工免税证明申请表》请在天河国税局——纳税服务——下载专区——业务表格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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