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浦江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的部分企业及分支机构未在规定期限内接受2008年度企业年度检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和《企业年度检验办法》的有关规定,已构成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和《企业年度检验办法》第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本局决定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 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应当停止经营活动,并依法办理注销登记。其中,公司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由股东组织清算组负责清算;非公司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由主办单位、投资人、清算组织负责清算。其设立的分支机构应当停止经营活动,并依法办理注销登记;其投资设立的企业应当依法办理股东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 根据《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规定》第四条第(六)项和第八条的规定,对未在规定期限内接受年检而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法定代表人,并对该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年内不得担任企业法定代表人;已经担任其他企业法定代表人的,应当申请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 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处罚决定的,可在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金华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或浦江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三个月内直接向浦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电话:县局企业注册监管科88181920、88181918
吊销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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浦江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九年十二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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