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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 关于报关单“境内货源地”填报规范的通知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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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30 22:13:31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市属各出口企业:
       近期发现出口企业报关单中“境内货源地”一栏填写混乱,现根据《新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的有关规定,将此栏填写规范明确如下:
       根据《新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的解释,境内货源地应填报出口货物在国内的产地或原始发货地。出口货物产地难以确定的,填报最早发运该出口货物的单位所在地。本栏目按海关规定的《国内地区代码表》选择填报相应的国内地区名称及代码。
       各出口企业如发现“境内货源地”与实际生产出口货物或最早发运出口货物的单位所在地不相符的,应及时改单,否则将影响退税;如出口货物来源于不同地区的,可选择一个主要货源地进行填写。
        该通知从即日起开始执行。在通知发放之前出口的报关单如有以上问题,企业在此关联单证后附保函(保证出口货物与购进货物是同一批货物,由此引起的责任由企业承担)。出口企业报关出口日期从2010年2月1日起必须规定正确填写“境内货源地”,届时保函无效,出现上述问题一律改单,否则影响退税。

                         杭州市国税局进出口处
二○一○年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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