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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局问题解答] 出口企业实现的免抵税如何缴教育费附加及城市维护建设税?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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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7-30 16:01:01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出口企业实现的免抵税如何缴教育费附加及城市维护建设税?
发布日期:2010年07月20日
字体:【】【】【
 
  问题内容:
  出口企业没有实现增值税,实现的免抵税是否缴纳缴纳地税的教育费附加、城市维护建设税?如何计算?
  回复意见:
  您好:
  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自2005年1月1日起执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办法后有关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25号)第一条的规定:“经国家税务局正式审核批准的当期免抵的增值税税额应纳入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计征范围,分别按规定的税(费)率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因此,增值税免抵税额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按经国家税务局正式审核批准的当期免抵增值税税额分别依据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规定的税(费)率计算缴纳。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有关具体办理程序方面的事宜请直接向您的主管或所在地税务机关咨询。
  欢迎您再次提问。
国家税务总局
2010/0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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