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收藏本站

浦江财会退税

 找回密码
 领证

QQ登录

只需一步,快速开始

搜索
热搜: 活动 交友 discuz
查看: 862|回复: 0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个人所得税] 总局公告2011年第41号关于个人终止投资经营收回款项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 [复制链接]

Rank: 9

注册时间
2007-10-27
帖子
10843
UID
2
跳转到指定楼层
1#
发表于 2011-8-13 12:08:05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tr]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个人终止投资经营收回款项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1号

成文日期:2011-07-25
字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规定,现对个人终止投资、联营、经营合作等行为收回款项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公告如下:
  一、个人因各种原因终止投资、联营、经营合作等行为,从被投资企业或合作项目、被投资企业的其他投资者以及合作项目的经营合作人取得股权转让收入、违约金、补偿金、赔偿金及以其他名目收回的款项等,均属于个人所得税应税收入,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适用的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税所得额=个人取得的股权转让收入、违约金、补偿金、赔偿金及以其他名目收回款项合计数-原实际出资额(投入额)及相关税费
  二、本公告有关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股权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9]285号)执行。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未处理事项依据本公告处理。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一年七月二十五日


 
  分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分享到: QQ空间QQ空间 腾讯微博腾讯微博 腾讯朋友腾讯朋友
分享分享0 收藏收藏0
  
浦江会计群新浪微博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领证

Archiver|浦江财会出口退税     

GMT+8, 2024-5-3 22:24 , Processed in 0.208352 second(s), 13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2

© 2001-2011 Comsenz Inc.

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