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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浦江县政府] 浦政发〔2013〕6号 浦江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浦江县纳税大户表彰奖励办法的通知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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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2-7 12:33:29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浦政发〔2013〕6号 浦江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浦江县纳税大户表彰奖励办法的通知


创建时间: 2013-02-01 11:04:19      发布机构: 系统管理




浦政发〔20136

浦江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浦江县纳税大户表彰奖励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

      《浦江县纳税大户表彰奖励办法》已经县政府第8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浦江县人民政府

                                2013年1月27日





浦江县纳税大户表彰奖励办法


       为进一步增强市场主体依法诚信纳税的光荣感、责任感和使命感,树立“诚实守信、合法经营、依法纳税、回报社会”的理念,营造市场主体之间“比、学、赶、超”的良好氛围,激发市场主体创业创新的热情,促进经济结构调整,推动产业转型升级,特制定浦江县纳税大户表彰奖励办法。

一、评选对象

      

在浦江县境内办理税务登记并缴纳税费的各类市场主体。集团公司、控股公司、自然人股东相同或其中有一自然人股东控股50%(含)以上的不同企业,由企业提出申请,经县政府同意允许汇总为一个评选对象。

二、评选标准

      

(一)在年纳税总额100万元以上的企业中,按年度纳税总额排名取前200名为纳税大户,其中前100名确定为“纳税百强”,后100名确定为“纳税优胜”。

      

(二)纳税总额是指在一个纳税年度内(1月1 日至12月31日)净入库的国税、地税税款及地税局征收的水利建设基金和教育费附加。被税务部门查补的偷漏税款不计入纳税总额。享受财政特殊政策的企业,其享受的补助金额从纳税总额中剔除。

      

(三)当年发生重大偷税、抗税、骗税案件的纳税人取消评选资格。

三、评选程序

      

(一)县成立纳税大户评选委员会,负责“纳税百强”和“纳税优胜”企业的评选表彰工作。评选委员会由县府办、县财政局、县国税局、县地税局、县经济商务局等部门组成。

      

(二)县国税局、县地税局根据纳税人年度纳税情况提出初步评选意见,报县评选委员会确定。

四、表彰奖励办法

      

对纳税大户实行荣誉表彰、品牌提升制度保障相结合的表彰奖励方式。

      

(一)荣誉表彰

      

1.对“纳税百强”企业,分别由县政府授予“纳税十强”(10家)、“纳税三十强”(20家)、“纳税五十强”(20家)、“纳税百强”(50家)奖牌。对“纳税优胜”企业,由县政府授予“纳税优胜”奖牌(100家)。对其他纳税超100万元以上企业,由县政府授予“纳税超百万元”奖牌。

      

2.纳税状元奖。对荣获年度纳税状元的企业(单位)法人代表给予荣誉奖励(1家)。

      

3.争先移位奖。对纳税总额争先移位首次超过500万元、1000万元、2000万元、3000万元(以此类推)的企业法人代表给予荣誉奖励。

      

4.亩均税收贡献奖。对纳税大户200强中“亩均税收”排名最高的前10位制造业企业法人代表给予荣誉奖励。

      

5.地方税费大户奖。对缴纳地方税费前30强企业法人代表给予荣誉奖励。

      

对上述企业 (单位)及法人代表进行通报表彰。每年召开一次纳税大户表彰大会,“纳税百强”和“纳税优胜”企业(单位)法人代表参加,并颁发奖牌。

      

(二)品牌提升

      

加大对纳税大户的宣传力度。在县域重要位置设立“纳税百强”和“纳税优胜”单位表彰排名的广告牌(每年纳税大户表彰大会召开前更新)。在浦江电视台和《今日浦江》设立纳税大户访谈专栏,广泛宣传纳税大户的成长经历、经营理念和发展成果,广泛宣传纳税大户遵纪守法、诚实守信、依法纳税的优秀品德,广泛宣传纳税大户不甘落后、勇于争先的创业精神,引领浦江的市场主体做大做强。访谈专栏根据纳税贡献排名分档进行。

      

每年组织纳税百强排名前50位的企业法人代表外出学习取经,进一步认识差距、增长见识,开拓视野,增强发展的信心和决心,为浦江的经济社会发展多做贡献。

      

(三)制度保障

      

1.建立县领导联系制度。对纳税总额前50名的企业,由县领导对口联系,开展走访活动,帮助企业协调解决困难。

      

2.建立重点项目帮扶制度。对“纳税百强”和“纳税优胜”企业开展基建工程、实施技术改造、技术研发、品牌创建等重点项目,按项目性质由归口管理部门制定重点帮扶措施,实行项目包干负责制。

      

3.建立全程代理服务制度。对“纳税百强”企业由开发区和各乡镇(街道)确定全程代理员,为企业办理相关审批事项。

      

4.建立绿色通道制度。为“纳税百强”和“纳税优胜”企业发放《绿色通道证》,在县行政服务中心和各职能部门办事窗口开设绿色通道,优先办理相关事项。

      

5.建立金融服务对口联系制度。县各金融机构与“纳税百强”和“纳税优胜”企业建立对口联系关系,为企业融资提供优先保障。县财政转贷资金优先为纳税大户服务。

      

6.县工业科技发展扶持政策重点向纳税大户倾斜,对荣获亩均税收贡献奖的企业优先安排工业用地。

五、本办法自评选2012年度“纳税百强”、“纳税优胜”企业起实行。《浦江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浦江县纳税大户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浦政发〔2004〕25号)予以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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