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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 外贸业务小摘-关于佣金等费用列支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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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7-10 09:39:02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外贸业务小摘-关于佣金等费用列支
[ 作者:税源管理三科    转贴自:本站原创    点击数:4599    更新时间:2006-7-31    文章录入:gl3k ]
财政部
关于企业进出口商品有关外币费用财务处理的函
1995年12月28日 财商字[1995]62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加发哈尔滨、长春、沈阳、西安、南京、成都、武汉、广州市)财政厅(局),国务院有关主管部 门:
  最近,一些外贸企业询问,企业财会制度改革之后,出口商品销售和进口商品采购中能否继续预提国外运费、保险费、佣金等外币费 用问题。根据《商品流通企业财务制度》第四十八条、第五十六条规定精神,现明确如下:
  企业出口销售收入一律以离岸价为准,如果出口合同规定的不是离岸价,在出口商品离岸以后支付的运费、保险费、佣金、冲减出口 销售收入;收到的佣金,增加出口销售收入。企业进口商品,其国外进价一律以到岸价为准,如果进口合同价格不是到岸价,在商品到达 目的港口以前由企业以外币支付的运费、保险费、佣金,加入进价;收到的佣金,冲减进价。
  为了完整反映出口商品销售收入和进口商品采购成本,根据权责发生制原则,企业对当年已计入销售收入的出口商品以及已审单付款 或先行报关的进口商品,年末应复核外币费用的收付情况,如有应付未付或应收未收的国外运费、保险费、佣金,应按前期实际支付情况 预估入帐,调整当年出口商品销售收入或进口商品采购成本;如无前期实际支付情况,也可按合同规定或其他合理标准预估入帐。但不得 以此任意调整年度损益。对上年预估的外币费用与实际收付的差额,作调整以前年度损益处理。
抄送:审计署,国家税务总局,各外贸,工贸总公司,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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