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出口企业填报《出口收汇情况自查表》的通知 全市各出口企业: 为了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企业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提供收汇资料有关问题的公告》(2013年第30号)文件精神,加强出口货物的收汇管理,要求填报《出口收汇情况自查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外网网址 登录外网网址:http://www.jh12366.com/cksh,国税内网网址:http://80.52.16.15:8080/cksh 二、填报要求 《出口收汇情况自查表》有关栏次按《出口收汇核查表填表说明》(附件附后)填报。 三、填报时间 要求在本月6月30日之前上报,并将纸质表报送各县市局管理三科。
附件:《出口收汇核查表填表说明》
金华市国税局进出口处 2014年6月18日 出口收汇核查表填表说明: 1.2013年度出口总额的时间以出口报关单上出口日期为准。 2.“2014年1月1日—4月18日收2013年E”作为2015年核查2014年度出口收汇额时的扣减额。 3.经审核确认的不能收汇出口货物情况是指符合税务总局2013年30号公告附件3所列原因及证明材料并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的不能收汇情况。 4.出口收汇率=(已收汇总额+经税务机关审核确认的不能收汇出口额)÷出口总额 5.适用免税政策出口情况是指,2013年度出口的业务未在2014年4月18日前收汇完毕,扣除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不能收汇情况后的出口业务。即:出口总额—已收汇总额—经税务机关审核确认的不能收汇出口额。“出口收汇率”=100%的企业无须填写。
填表说明: 1.2013年度出口总额的时间以出口报关单上出口日期为准。 2.“2014年1月1日—4月18日收2013年E”作为2015年核查2014年度出口收汇额时的扣减额。 3.经审核确认的不能收汇出口货物情况是指符合税务总局2013年30号公告附件3所列原因及证明材料并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的不能收汇情况。 4.出口收汇率=(已收汇总额+经税务机关审核确认的不能收汇出口额)÷出口总额 5.适用免税政策出口情况是指,2013年度出口的业务未在2014年4月18日前收汇完毕,扣除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不能收汇情况后的出口业务。即:出口总额—已收汇总额—经税务机关审核确认的不能收汇出口额。“出口收汇率”=100%的企业无须填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