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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浦江县政府] 【废止】浦政发〔2015〕27号关于印发浦江县鼓励和扶持企业对接多层次资本市场的意见的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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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1-6 14:13:06 |显示全部楼层

浦江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浦江县鼓励和扶持企业对接多层次资本市场的意见的通知

索 引 号:

330726-001-020400-2015-0022

内容分类:

县政府文件

文件编号:

浦政发〔2015〕27号

公开日期:

2015-10-25

信息内容

浦政发〔2015〕27号



浦江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浦江县鼓励和扶持企业

对接多层次资本市场的意见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

浦江县鼓励和扶持企业对接多层次资本市场的意见》已经县政府第33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浦江县人民政府

     2015年10月25日



浦江县鼓励和扶持企业对接多层次资本市场的意见


为进一步调动企业股份制改造和上市的积极性,提升企业直接融资的能力与水平,增强我县企业核心竞争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现就鼓励和扶持我县企业对接多层次资本市场提出如下意见:

一、支持企业上市挂牌

1.推进企业股份制改造。报县金融办备案并列为上市或挂牌的后备企业,与中介机构签订上市或挂牌相关协议并完成股份制有限公司改造的(不含新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奖励50万元;企业在股改过程中因审计调整利润、资产评估增值的,按增值部分的8%以内予以财政补助;企业未分配利润转为资本金的,按未分配利润的8%以内予以财政补助。企业股改个人所得税可延缓5年缴纳。挂牌上市培育期间的现金分红,按分红额的3.2%予以奖励。

2.鼓励企业开展股权融资。企业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新三板)成功挂牌,奖励100万元(新设股份有限公司在新三板成功挂牌的奖励150万元);在浙江股权交易中心成长板等区域性场外市场成功挂牌,奖励20万元。挂牌后增发股份、发行债券等融资方式募集资金投入县内项目的,按募资总额的5‰予以奖励。

3.鼓励企业上市融资。上市后备企业进入上市进程(列入省证监局辅导)奖励100万元。上市申报材料报证监会受理后奖励150万元,成功上市后奖励300万元;企业实现境外上市,提供有关上市及募集资金进入县内公司证明的,给予200万元的奖励;对实现买“壳”上市并将公司注册地迁至县内并在县内纳税的企业,奖励200万元。从“新三板”转板进入创业板、 中小板、主板上市的企业,按上市企业奖励补足差额。

4.鼓励募集资金投入县内企业。县内企业被外地上市公司兼并实现借壳上市的,按该上市公司实际投入县内企业募投资金的3‰给予奖励。企业以“红筹”方式实现境外间接上市的,按募集资金投资于县内的金额给予3‰的奖励。

5.鼓励上市公司股东在县内开户。县内上市公司限售股持有人经县金融办备案后在县内证券机构开户、转让限售股的,按其股权转让收入(若转让时股价高于上市当日收盘价,按上市当日收盘价计算)的2.5%给予奖励。县内上市公司法人股东中的一般机构投资者设立的公司,在县内注册登记、转让限售股的,经县金融办备案后按其转让净收益的3%给予奖励。外地上市公司限售股持有人经县金融办备案后在县内证券机构开户、转让限售股的,按其股权转让收入(若转让时股价高于上市当日收盘价,按上市当日收盘价计算)的4.5%给予奖励。

6.加大挂牌、上市后备企业的培育。企业在申报上市过程中支付的有关费用,经税务部门核准可列入当年税前成本。企业股改、挂牌、上市过程中,国有出让土地、房产、车辆、专利商标、项目评估等过户变更,可直接变更企业名称,并参照非交易性过户处理,免缴除工本费外的其他费用。企业在上市过程中,需要分离或重组的资产,在股权转让、资产并购时不变更最终所有者的,按非交易过户处理,免缴除工本费外的其他费用。因历史原因,部分权证不全但无争议的房产、土地,依法补齐权证后列入资产,收费项目按规定的最低收费标准收取。

已按《关于鼓励和扶持企业上市的若干意见》(县委〔2008〕19号)、《关于鼓励企业上市的若干补充意见》(县委〔2011〕15号)、《浦江县促进金融支持实体经济推进企业直接融资的意见》(浦政办发〔2014〕104号)兑现给相关企业的上市补助不再收回,继续实施挂牌上市过程中给予的补助,需扣除财政已补部分。

7.鼓励上市企业募集资金进行技改。对企业上市募集资金投资高新技术或进行技术改造的项目,符合有关政策规定的,优先准予立项,优先安排土地指标,并推荐享受国家和省、市技改贴息等各类扶持资金。

二、鼓励企业兼并重组

1.鼓励建立与引进投资基金。加强对创业资金的支持,鼓励发展股权投资类企业(包括以创业投资、天使投资、风险投资为主的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投资基金公司。

股权投资类企业、投资基金公司在浦江设立且注册资本(出资额)不低于5000万元,每投资县内企业1000万元奖励10万元,最高限额50万元,享受奖励的企业从注册设立之日起5年内不得迁离浦江。股权投资管理企业自实际取得股权投资管理费收入起3年内,按管理费收入的4%以内给予奖励,后2年给予2%的奖励;股权投资管理企业自盈利年度起5年内,按前三年利润总额的5%以内、后二年利润总额的2.5%以内,奖励给管理团队。

合伙制股权投资企业自个人合伙人实际分得股息、红利起3年内,按个人合伙人分回股息、红利的6%以内给予奖励,后2年给予3%以内的奖励;公司制股权投资企业自扣除股权投资收益之后的利润总额为正的年度起3年内,按扣除股权投资收益之后的利润总额的8%以内给予奖励,后2年给予4%以内的奖励。合伙制股权投资企业自个人合伙人实际分得除股息、红利的其他所得为正的年度起3年内,按个人合伙人分得的其他所得的10%以内给予奖励,后2年给予5%以内的奖励。

2.鼓励兼并重组困难企业。鼓励县内外企业兼并重组经营困难、濒临破产并有可能引发相关企业经营风险的企业,成功实施兼并重组并达到控股要求的,兼并方实际出资额在500万元以上的,给予50万元的奖励。兼并后企业注册地和税收仍在县内,且企业土地、房产和其他不动产仍用于生产经营的,以被兼并重组企业上年度利润为基数(企业亏损的,基数为零),按超过基数利润的8%以内给予奖励(奖励资金最高不超过兼并重组实际承担的债务金额),期限3年。

三、引导企业债券融资

1.引导企业利用新型债务融资工具。企业发行企业债、私募债、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公司债、可转债等新型债务融资工具,成功发行一期(短期融资券需发行2000万元以上),按融资额3‰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30万元(与第一条第二款不重复奖励)。

2.引导企业抱团发行债券。中小微企业以区域或行业为纽带,发行中小企业集合债券、区域集优债、集合票据或参与中小企业集合信托计划的,按成功发行额1‰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3.鼓励企业开展房地产融资租赁业务。企业利用自有房地产开展融资租赁业务并有房地产过户行为的,给予企业不超过融资租赁额2.4%的补助。


附 件: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发布单位:

县政府

发布科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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