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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辅导】“五证合一”变更户常见问题集锦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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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3-1 17:15:44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纳税辅导】“五证合一”变更户常见问题集锦

索引号:13307260000-2016-03-0022       产生日期:2016-03-01


【纳税辅导】五证合一变更户常见问题集锦

自2015年10月1日起,浙江省内开始实行“五证合一,一照一码” 登记制度。企业无需再单独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社会保险登记证、统计登记证,只需办理“一照一码”营业执照即可。针对“五证合一”变更过程中遇到的常见问题,我们作了梳理汇总以供参考。

1、更换“五证合一”营业执照后,是否直接使用新的18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进行纳税申报?

根据省局《VPDN账号调整的通知》,企业换发“五证合一”营业执照,需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相关后续事项,之后不需要再到电信营业厅进行VPDN账号变更操作,系统会自动更新。新VPDN账号在变更后的次日生效,且密码与原账号密码相同,而在新账号生效前,老账号仍可使用。对于在2016年1月1日前已经变更了税号的企业,2016年请使用新账号登陆VPDN。如有问题,请联系VPDN电话4008012366。

2、更换“五证合一”营业执照后,纳税人尚存在发票结存信息,该如何处理?

分三种不同的情况进行处理。

一是使用税控发票的纳税人,应将未开发票做退票操作,并做非征期抄税操作;或直接将未开发票作“作废”处理;对已开发票,应打印清单并验旧。

二是使用通用机打发票的纳税人,技术公司已经事先在后台进行维护,纳税人只需打印已开发票验旧信息传递单并进行验旧操作,剩余未开发票将直接转入新税号继续使用。

三是对使用手工发票或定额发票的纳税人,可以继续使用原结存发票。

四是对使用企业冠名发票的纳税人,可以参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印有企业名称发票变更缴销手续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8〕929号)等文件的规定,在缴销限期未满之前对旧版发票可继续使用。需要注意的是,对于已经套印原发票专用章的冠名机打发票,纳税人应在开票时在票面中打印“五证合一”的新税号,便于受票方查询验证。

3、使用金税盘的纳税人,“五证合一变更时进行了变更发行,重新安装软件后,提示“证书税号与发行税号不一致”,导致无法登陆开票,该如何处理?
出现如题所述提示,一般是因为税务机关在做变更发行时没有重签证书。纳税人需要联系主管税务机关,注销原证书,并新办证书即可。
4、使用税控盘的纳税人,“五证合一”变更时进行了变更发行,变更后登陆开票系统,提示输入管理员密码、企业基本信息等进行企业信息数据库初始化,该如何处理?
出现该提示是因为纳税人变更生成新税号后,需要重新建立对应新税号的数据库。因此,纳税人只需按软件提示操作即可,或联系服务单位帮助处理。
5、“五证合一”变更后,收到供货商以原税号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用ARM机认证,输入原税号登陆会出现提示“数据库连接错误或非所属一般纳税人”;以新税号登陆认证提示“认证税号与发票购方税号不一致”。这样的发票能否正常认证并抵扣?

因原有税号在国税防伪税控系统内已作纳税人档案注销处理,所以导致无法认证。在此种情形下,纳税人需要将发票退回开票方重新填开购货方新税号的发票或联系主管税务机关将老税号档案重新登记,待纳税人将发票认证后再注销。技术服务公司已收悉此问题的存在,并在技术上作了处理,确保将变更前后的新老税号做逻辑关联,则对纳税人而言,只要发票能够认证通过,均不影响抵扣。

6、“五证合一”后,可以使用原发票专用章开具发票吗?还是需要更换成新的发票专用章?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进“三证合一”进一步完善税源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税总函〔2015〕645号)的相关规定,“对于改革前已经领取税务登记证的存量企业,发生变更,取得18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后,原发票专用章、CA证书、财税库银协议继续使用,保留原法律效力”。因此,按照规定,纳税人可以继续使用原发票章开具发票。但是,鉴于“五证合一”是长期事项,为避免经营过程发生各种不必要的麻烦和误解,税务机关还是建议纳税人及时更换发票章。

7、五证合一”变更后,若注销时无法提供税务登记证(正、副本),该怎么办理注销事宜?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通知》(税总函〔2015〕482号)的规定:已实行“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模式的企业办理注销登记,须先向税务主管机关申报清税,填写《清税申报表》。税务机关确认纳税人结清所有税务事项后,向纳税人出具《清税证明》,提示其凭《清税证明》办理工商登记注销。也就是说,“五证合一”变更后,纳税人办理注销事宜时不需要提供税务登记证(正、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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