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会计法》问卷调查活动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6-05-30 信息来源:浙江省财政厅 浙财会函[2016]25号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宁波不发): 根据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开展〈会计法〉问卷调查活动的通知》(财办会〔2016〕16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广泛组织。广泛组织宣传发动会计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参与调查问卷,并通过各种途径告知参与方式、截止时间和有关要求。 二、参与调查问卷。各级会计管理部门对《会计法》实施实施过程中的问题、意见和建议,可通过参与本次调查问卷方式向财政部反馈,促使《会计法》修订更具针对性,出台的新法更具可操作性。 三、抵免继续教育。对填写实名个人信息、完成问卷调查的会计从业人员,可取得2016年度会计人员继续教育24学分。省财政厅于2016年底前将完成继续教育信息导入浙江省会计人员管理系统。 2016年5月27日 http://www.zjczt.gov.cn/pub/zjsczt/zwgk/gstg/201605/t20160530_355272.ht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