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五证合一后发票专用章的问题 发布日期:2016-11-14 信息来源 :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http://www.zjtax.gov.cn/pub/zjgs/gzcy/rdwthb/201611/t20161121_713761.html
一、类别:网上咨询
二、受理日期:2016年11月14日
三、回复日期:2016年11月14日
四、主题:
您好,我想咨询下。因为我们公司上个月刚办理了五证合一,上星期更新了防伪开票系统,所以开出去的发票税号已经是统一社会代码证号了。但是今天我们才发现忘记去刻新的发票专用章了,上星期开出的发票都还是盖了旧的发票章。这个有关系吗?需不需要让客户把发票退回来?
五、回复内容:
答:您好:您在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进“三证合一”进一步完善税源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税总函〔2015〕645号)文件的规定:对于改革前已经领取税务登记证的存量企业,发生变更,取得18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后,原发票专用章继续使用,保留原法律效力。所以发票上加盖了老税号的发票专用章可以继续使用。
具体操作建议联系主管税务机关核实。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欢迎拨打0571-123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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