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收藏本站

浦江财会退税

 找回密码
 领证

QQ登录

只需一步,快速开始

搜索
热搜: 活动 交友 discuz
查看: 752|回复: 0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浦江县政府] 浦江县扶持现代农业发展实施意见 (征求意见稿) [复制链接]

Rank: 9

注册时间
2007-10-27
帖子
10849
UID
2
跳转到指定楼层
1#
发表于 2019-6-28 10:32:40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浦江县扶持现代农业发展实施意见 (征求意见稿)
发布时间:2019-05-24
     为进一步贯彻党的十九大会议精神,全面推进乡村振兴战略实施,加快现代农业发展,促进农业增效和农民增收,结合我县实际,制定了《浦江县扶持现代农业发展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为广泛听取社会公众意见,进一步提高行政规范性文件质量,现将《浦江县扶持现代农业发展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通过信函的方式将意见寄至:浦江县农业农村局;

  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邮箱:pjnjzm@163.com。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19年6月24日。

  联系人:周苗   联系电话:84106602

  

                  

                                        浦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6月21日


                         《浦江县扶持现代农业发展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贯彻党的十九大会议精神,坚持农业、农村优先发展,落实乡村振兴战略,强化制度供给,加快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构建现代农业产业体系、生产体系、经营体系,提高农业质量效益和竞争力,促进农业增效和农民增收,特制订本实施意见。

一、资金规模及扶持重点

县财政每年安排现代农业发展专项资金3500万元,重点用于扶持粮食生产、做大做强优势产业、农业基础设施建设、生态休闲农业发展、安全农业构筑、农产品营销推介、农业信息化建设、农业经营主体培育等。

二、具体扶持政策

(一)切实保障粮食安全(另行发文)

(二)支持优势产业做大做强

1.葡萄产业

(1)集中连片15亩以上的葡萄品控基地按照果园标准化、产品精品化的要求,实施控产提质增效工程建设,通过考核验收的,新创基地每亩补助0.2万元,已创基地每亩补助0.1万元,如被评为优质葡萄品控示范基地的,在控产提质补助的基础上再给予每亩0.15万元的补助。(具体建设标准和认定验收办法由县农业农村局制订)

(2)经立项批准,新建浦江葡萄出口基地及成品包装厂,建成后由杭州海关验收合格,并被授牌和登记备案的,给予一次性不超过70%的新建建设费用补助,最高补助金额不超过50万元。获得杭州海关出口葡萄基地称号的,补助2万元。

(3)美丽葡萄园评选(每年5-10个)。经立项批准,新建或改造集中连片50亩以上的葡萄种植基地(其中钢架连栋标准大棚不少于10亩),经业主自行申报,业务主管部门预审同意后报评选小组评选。被评定为美丽葡萄园的,按基础设施建设投入额的60%和钢架连栋标准大棚建设投入额的65%(包含省级补助)给予补助,两项补助合计不超过60万。(具体建设标准和评选办法由县农业农村局制订)

(4)美丽葡萄专业村建设(每年1-2个)。经立项批准,美丽葡萄专业村生产经营规范且具有一定影响力的,被评为美丽葡萄专业村的,按基础设施建设投入额的65%和钢架连栋标准大棚建设投入额的70%(包含省级补助)给予补助,两项补助(含省级补助)合计不超过220万。(具体建设标准和认定验收办法由县农业农村局制订)

(5)葡萄销售及市场开拓。经主管部门审核,葡萄进驻大型连锁超市,且销量达到100吨,凭发票及供货合同给予经销商每吨500元的补助,最高不超过5万元。对新拓展葡萄市场的摊位给予补助,按产品销售数量,给予摊主一定数额的补助,最高不超过5万元。(具体补助标准认定办法由县供销联社制订)

(6)葡萄品种结构调整。集中连片新发展高效新品种葡萄50亩以上,每亩补助0.1万元。

(7)国家级工作站。被批准设立中国农学会葡萄分会浦江工作站,并正常开展工作,定期邀请葡萄专家到浦江开展科研及技术指导、培训的,每年给予申报主体20万元的补助。

2.蔬菜产业

(1)经立项批准,创建为省级“放心菜园”示范基地,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与省补资金不重复补助)。

(2)经立项批准,创建“三分六统”产业化经营管理模式示范基地,给予一次性补助5万元。(具体建设标准由县农业农村局制订)

(3)山地蔬菜专业村建设(每年1-2个)。经立项批准,全村种植蔬菜面积超过200亩以上,生产管理规范的,补助专业村村股份经济合作社20万元用于完善基础设施建设(已认定为山地蔬菜专业村的不允许重复申报)。

(4)经立项批准,列为县山地蔬菜示范基地,集中连片种植面积30亩以上,每亩补助200元。

(5)新建集中连片蔬菜标准钢架大棚10亩以上(草莓除外)拱间距不大于0.85米,肩高不超过1.8米,每平方米补助8元。

(6)经农户委托,由合作社、协会等出面实施集中统一育秧,供应本地农户种植的瓜果穴盘嫁接苗,经考核验收,达到100万株以上的,一次性奖励相关育苗机构10万元。

3.茶叶产业

(1)经立项批准,对集中连片20亩以上荒芜、衰老的老茶园进行台刈改造,一次性给予每亩补助500元(同一基地不重复享受);经立项批准,对利用低山缓坡地和弃耕山垅田新发展茶园、老茶园换种改植当年完成种植集中连片10亩以上,一次性给予每亩补助500元。鼓励茶叶企业、合作社、承包大户发展有机生态茶园,对新通过有机认证的茶园,一次性给予每亩茶园建设经费500元的补助;鼓励在有机茶园中(200亩以上)使用有机肥,凭税务发票,经审核后给予每年每亩150元的补助。

(2)茶厂改造提升。经立项批准,相关手续齐全,通过食品生产许可证(SC)认证,提升厂房面积300平方米以上,年加工能力1吨以上的茶厂,给予3万元奖励;提升厂房面积500平方米以上,年加工能力3吨以上的茶厂,给予5万元奖励;通过省标准化茶厂验收的再给予8万元奖励。

(3)鼓励茶叶生产加工企业走联合发展道路,进一步强化“公司+基地+合作社+茶农”经营模式。龙头企业、专业合作社当年在县域内新增流转茶园或订单基地1000亩以上、年度入库税收总额20万元以上,补助8万元。

(4)经立项批准,鼓励企业引进连续化、清洁化茶叶流水线生产设备,在享受省农机补助的基础上,凭税务发票,再给予设备购置费20%的补助,最高不超过30万元。

(5)经立项批准,取得合法用地手续建设茶厂的,经批准后进行实施,以项目形式申报,给予生产厂房建设经费每平方米300元的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凭税务发票给予新装变压器经费50%的补助。项目补助资金不允许重复补助。

4.香榧产业

(1)经立项批准,对连片新发展香榧50亩以上的,每亩补助300元;100亩以上的,每亩补助500元。

(2)经立项批准,利用荒山荒地、无立木林地和其它宜林地新发展香榧基地5亩以上(2+4以上苗木造林),一次性给予每亩补助600元。

(3)经立项批准,对近5年新植香榧基地抚育的一次性给予每亩补助300元,与省补资金不重复补助。

(4)每年安排20万元专项资金用于采购香榧苗木,开展香榧苗木赠送活动,鼓励农户在村旁、路旁、山旁或房旁等自留地、承包地或庭院种植香榧,每个农户赠送苗木不得超过10株。

5.特色经济产业

经立项批准,新发展以下内容的,验收合格后给予补助。

(1)新发展香料、药材等特色基地50亩以上和新发展集中连片桃形李、油茶、蓝莓、桃(包括其他水果)等特色基地100亩以上的,每亩补助200元;200亩以上的,每亩补助300元。

(2)新发展集中连片柑橘新品种(红美人、甘平、甜橘柚等)、五味子、甜樱桃等特色基地50亩以上的,每亩补助300元。

(3)新发展集中连片猕猴桃(已搭架)100亩以上的,每亩补助300元;200亩以上的,每亩补助500元。

(4)新发展花卉苗木基地100亩以上,每亩补助200元,造成土壤严重流失的不予补助。

(5)新发展林下经济(限新发展一次)100亩以上,每亩补助200元。

(6)在集体所有和经营的荒山荒地、无立木林地、迹地、低产低效改造林地和其它宜林地上新植珍贵树种基地30亩以上每亩给予补助800元。

6.食用菌产业

经立项批准,对县域内种植香菇、黑木耳、金针菇、杏鲍菇、秀珍菇,每万袋菌棒补助2000元,最高不超过5万元。发展羊肚菌等特色食用菌,种植面积超过30亩以上,每个基地补助3万元。

7.畜牧产业

(1)规模养殖场通过洁化、绿化、美化改造,获得省级美丽生态牧场称号的,存栏生猪300头以下的补助5万元、300—999头的补助7万元、1000头以上的补助10万元。2015年以来已开展畜牧业相关项目建设的场不予补助。(存栏数按当年秋防存栏数为准,其他畜禽折算成猪当量计算)

(2)存栏1000只以上规模养羊场购置牧草加工机械,扣除农机购机补贴后按40%予以补助;经县畜牧兽医局备案同意并从种羊场引进种羊,凭系谱、发票、检疫合格证、备案单每只补助300元。

8.渔业产业

经立项批准,建设以下内容的(建设内容必须经肥水处理),验收合格后给予补助。

(1)新发展水产养殖集中连片20亩以上,每亩补助1000元;新建高标准鱼塘的,每亩补助2000元。

(2)稻田养鱼集中连片20亩以上,按设施标准程度,一次性给予每亩500元-1000元补助,最高不超过10万元。(具体建设标准由县农业农村局制定)。

(3)建设跑道养鱼的,每个跑道补助5万元;建有循环抽水机械、管道的,每亩补助500元。

(4)水产养殖场经过提升改造,被评定为省级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场的给予2万元的补助,被评定为部级水产健康养殖场的给予5万元的补助。

9.创意产业

(1)循环农业。经立项批准,发展水稻与中药材轮作模式,集中连片10亩以上的,给予农业经营主体每亩300元的补助。

(2)众筹农业。经立项批准,众筹农业种植基地面积在50亩以上,经审批新建农业附属设施用房,凭正式发票和审价报告给予50%的补助,最高不超过30万元。支持众筹农业后续监管,用以奖代补形式,每年给予300元/亩的奖励,最高不超过10万元。如有投入远程监控等设备的,凭发票再给予一次性50%的补助,最高不超过10万元。

10.休闲观光特色农业

(1)对经县政府备案同意申报并由上级政府部门组织评定而获得国家级、省级、市级相应休闲观光农业和农旅融合类示范荣誉的的单位或农业主体分别给予30万元、10万元、3万元奖励。

(2)积极支持现代农业园区和特色农业强镇建设。对通过县政府组织评审的项目规划等申报所需经费给予全额补助。

11.新兴农业产业

对提升我县农业主导产业有带动和示范作用的项目,视其发展前景和规模由县农发基金委员会一事一议。

12.田园综合体扶持政策按《浦江县“三产”融合发展示范区(田园综合体)建设实施方案》执行。

(三)加快设施农业建设

经立项批准,实施以下基础设施建设的,验收合格后给予补助。

1.新建集中连片钢架连栋标准大棚10亩以上和育秧中心新建钢架连栋标准大棚1亩以上的,每平方米补助23元,除省级田园综合体、葡萄专业村和美丽葡萄园建设外,不允许重复补助;新建日光玻璃温室面积1亩以上,每平方米补助150元,除省级农机购置补贴中玻璃温室补助政策外不允许重复补助。钢架连栋标准大棚和玻璃温室建设标准参照《浙江省2015—2017年农机购置补贴设施大棚及玻璃温室整体要求及建设标准》建设要求及标准,省、县两级补助合计不超过160万元。

2.经营主体在基地内新建路基3.5米以上的机械作业道路的,给予1.5万元/公里的补助,对路面进行15厘米以上混凝土硬化的,山地林产品基地每平方米补助40元,其他基地每平方米补助30元。以上补助最高不超过60万元。项目补助资金不允许重复补助。

3.新建蓄水、蓄肥池(四周为混凝土结构或缸,单个不超100立方米),每立方米补助100元。基地新建水桶(合计100立方米以上),每只补助50元。

4.经营主体新建冷库按工程造价,凭发票金额给予不超过30%的补助,最高不超过15万元。

5.果园新安装高压喷雾系统10亩以上,每亩喷头不少于50个,给予每亩800元的补助,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8万元。项目补助资金不允许重复补助。

6.新添置防虫网、性诱捕器、杀虫灯、诱虫板等绿色防控用品及穴盘育苗、食用菌机械生产设备、香榧基地防野猪铁丝网等先进生产设施和温室育秧(苗)中心所需生产设施,一次性投入2万元以上的,凭购买设施正式发票按投入额的3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30万元。在香榧基地内集中连片新建采摘网50亩以上的,每亩补助300元,最高金额最高不超过30万元。

7.新建生物防火林带,每公里补助3000-5000元;新建森林消防蓄水池,每立方米补助300元。(建设标准由县林业局另行制订)

(四)提升农业生产科技化水平

1.加强农业信息技术在农业领域的应用,经立项批准,推广互联网技术(不含水肥喷滴灌设施)应用取得显著成效的,且一年内投入费用在10万元以上的农业经营主体,给予5万元的补助。经立项批准,农业经营主体建立智能物联网应用系统,发展精准农业、智慧农业取得显著成效的,给予投资额50%的补助,最高补助不超过30万元。单独新建农业视频监控系统且接入浦江农业大数据中心平台的,给予1.5万元补助,已接入平台的农业信息化系统常年应用、运维正常的每年给予0.3万元补助(具体申报验收细则由县农业农村局另行制订)。

2.大力推进“平安农机”工作和农业“机器换人”工程。成功创建省级“平安农机”示范乡镇(街道)的,给予乡镇(街道)1万元的补助;鼓励大中型农机办理安全保险,对牌证齐全有效的大中型纯农田机械缴纳保险费的,凭保险费发票按保费的60%给予补贴;成功创建省级农业“机器换人”示范乡镇(街道)的,给予乡镇(街道)2万元的补助,成功创建省级农业机器换人示范基地的,给予创建主体0.5万元的补助。

3.经立项批准,建立新品种、新技术、新模式实验推广示范基地连片20亩以上,并取得积极成效的,酌情予以补助,由县农发基金委员会一事一议。

4.由县政府组织的院地合作项目的工作经费、科研经费,按院地合作协议签订资金给予全额补助。

(五)支持现代生态循环农业

1.加大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扶持力度。(具体实施细则由县农业农村局另行制订)

2.使用经县招标的商品有机肥补助标准。饮用水源区补助480元/吨、其它地区补助330元/吨。在垦造耕地范围需地力提升的区块内,试用经县招标的益生菌和含腐植酸水溶肥料,按政府采购价给予农业经营主体每吨80%的补助。每年统一调配1000吨有机肥用于香榧、油茶等林业产业基地。(具体实施细则由县农业农村局和县自然资源局另行制订)

3. 在水果连片种植10亩以上(果业协会认定)范围需土壤酸化治理的区块内,施用经县招标的土壤调理剂,按政府采购价给予农业经营主体每吨80%的补助。(具体实施细则由县农业农村局另行制订)

(六)实施农业品牌战略

1.完善农业标准体系。对主持制订国家标准、省级地方标准或国家行业标准、市级地方标准并颁布实施的,分别给予政府或经营主体10万元、5万元、2万元的奖励;对主持制定县级地方标准并颁布实施的,给予经营主体1万元的奖励;修订的分别减半奖励。

2.推进“三品一标”发展。新获有机、绿色、无公害认证的农产品(基地),分别给予3万元、2.5万元、1.5万元补助;期满通过复评的,分别给予2.5万元、1.5万元和0.5万元补助。新通过国际有机农产品“基地”认证的,给予4万元补助,期满通过复评的,给予2万元补助。新获省级森林食品基地给予2万元的补助,期满通过复评的给予1.5万元的补助;新获林业产业示范基地(限100亩以上),省级给予2万元补助,市级给予1万元补助。同一基地或产品认证的补助遵循“就高不重复”的原则。本县范围内的农产品生产基地通过无公害农产品产地整体认定,整体认定经费全额补助。本县范围内的农产品地理标志认证经费全额补助。

3.加大品牌创建力度。农业生产性企业或专业合作社新创国家名牌产品、中国驰名商标(不含司法认定)的,奖励100万元;新创省知名商号、省名牌产品的,奖励20万元;新创省名牌农产品、市知名商号、市名牌产品的,奖励2万元。对批准确定为地理标志产品的实施单位奖励5万元。同一产品同一年度获不同级别称号的,逢高享受;与工业政策不重复享受。

4.对新创建的国家级生态文化基地(含国家级森林文化小镇、国家级森林人家)、省级森林城镇、省级生态文化基地(含省级森林文化小镇、省级森林人家)、省级森林村庄、市级森林村庄,分别给予20万元、15万元、10万元、4万元、2万元的奖励。列入珍贵树种示范点(单位)或绿化示范单位的,通过验收后一次性奖励5万元。对成功申报创建市级森林公园(湿地公园、自然保护区)的奖励30万元,后续再创建成功省级森林公园(湿地公园、自然保护区)的再奖励30万元。

5.鼓励农产品生产、加工企业研发新产品。获国家、省、市和县级新产品奖的分别给予奖3万元、2万元、1万元、0.5万元。以上同一品牌(企业)同一年度分获不同称号的,不重复享受。

6.参加由县政府组织参展的评比,获国家级名优农产品金、银、优质奖称号的分别奖2万元、1万元、0.5万元;省级的分别奖1万元、0.5万元、0.2万元,市级的分别奖0.5万元、0.3万元、0.1万元;县级的分别奖0.3万元、0.2万元和0.08万元。以上同一品牌(企业)同一年度分获不同称号的,不重复享受。

7.积极创建特色农产品之乡。新获(复评)经国家权威认可的全国性特色农产品之乡荣誉称号的,给予具体申报实施单位一次性补助20万元。

8.积极创建县域农产品公共品牌。经立项批准,新创建县域农产品公共品牌的费用由县农发基金全额予以补助。每年安排不少于50万元的公共品牌宣传推广经费。

(七)大力开展质量兴农

1.申报金华市放心农产品示范基地,经市级认定,被金华市农业局授予“金华市放心农产品示范基地”的主体,首次给予1万元补助;经动态管理,三年后经复审合格的,再给予1万元补助。申报浦江县放心农产品示范基地,经县级认定,被浦江县农业农村局授予“浦江县放心农产品示范基地”的主体,首次给予0.5万元补助;经动态管理,三年后经复审合格的,再给予0.5万元补助(每年评审5-8家)。

2.新通过良好农业规范(GAP)、食品安全管理体系(HACCP)认证的农产品加工企业、农业合作经济组织(基地)等农业经营主体和新通过食品生产许可证(SC)认证的茶叶加工企业,给予2万元补助;期满通过复审的,给予0.5万元补助。根据《浙江省农产品质量安全规定》,推行使用农产品合格证经费由县农发资金酌情补助。(具体办法由县农业农村局制订)

3.支持农业经营主体设立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点,新配置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设备每套补助1万元;正常运行并年检测30批次以上的,给予0.3万元补助。单建农产品质量安全可追溯系统的,给予0.7万元补助;可追溯系统正常操作,产品使用二维码追溯,经验收合格的,每年给予0.2万元补助。糖度检测仪与追溯系统平台运营费凭发票给予全额补助,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0.5万元。

4.推行农资服务点建设。推行偏远山区便民农资服务点(公益性)建设项目,完成建设后每个点补助2万元,今后每年达到年度经营服务任务的给予每年1万元的补助(具体建设验收标准由县农业农村局制定)。推行庄稼医院项目建设,完成建设后每个点补助2万元。(具体建设验收标准由县供销社制定)

(八)推进农产品市场营销

1.由县政府统一组织实施的宣传本县特色传统农产品及市场开拓费用、县内统一组织的农产品推介节会、经县政府备案同意后参加的县级以上政府部门组织开展的展会,布展费用等给予全额补助。经县政府备案同意,各经营主体参加县级以上政府部门主办的各类节会,国内展位费给予全额补助,国外展位费按60%补助,但单次补助不超过3万元。茶叶经营主体参加市级及以上组织筹办的活动除布展费给予全额补助外另给予国内参展费3000元、国外参展费8000元的补助。

2.市级及以上农业龙头企业(经备案)在县外县级以上城市、交通要道(省道以上)设立农产品推介广告牌,或在产品主销区电视媒体上进行宣传的,经县农业农村局核实后,按广告商或媒体单位开具宣传发票金额的40%补助,最高不超过15万元。

3.支持农产品特色(产)馆线上线下建设。经立项批准,在淘宝、京东等知名电商平台上开设浦江特色(产)馆且正式上线运营的,给予每馆开设成本的80%的补助,最高不超过30万元。根据县政府要求,承担县域农产品的线上线下推广、平台运营、农产品数据库建立及农产品电商培训等工作任务给予相应的补助。

(九)培育优秀农业经营主体

1.新获国家、省、市、县人民政府命名的农业龙头企业(示范性专业合作社、林下经济示范基地、“一亩山万元钱”示范基地、示范性家庭农场林场或名社强社),分别给予15万元、8万元、3万元、1万元的奖励;由部门新命名的减半奖励(农业龙头企业、示范性专业合作社属同一经营主体的,不重复享受)。新成立的农(耕、林)业股份制合作社,给予1万元奖励。

2.新评市级以上农业龙头企业,当年新购买机械设备投资超50万元以上的,正常生产二年后,按购买设备正式发票给予15%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新建农产品加工企业,正常生产经营二年以上,机械设备投资超50万元以上的,按购买设备正式发票15%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与工业扶持政策不重复享受。(具体补贴细则由县农业局制定)

3.对纯加工(生产)农产品的市级以上农业龙头企业(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性家庭农场)或对提升本县农业产业水平作用明显、投资较大的农业经营主体,用于基地基础设施建设、增加生产设备、流动资金等当年新增的贷款利息,按20%的比例给予贴息补助。

4.凡通过定向投入、定向服务、定向收购的方式,建立稳定的农产品基地,与农民建有利益联结机制(包括签订订单合同)的企业或专业合作社,按照“订单”金额和联结农民数量以及市场销售情况,由县政府给予5-10万元的补助(具体考核办法由县农业农村局另行制定)。

(十)大力推进人才兴农

1.奖励农产品优秀经纪人。获国家、省、市级农产品优秀经纪人称号,分别给予5万元、4万元、3万元的奖励,部门组织评奖的减半奖励。每年评选县级农产品优秀经纪人若干名,设一、二、三等奖,分别给予0.5万元、0.3万元、0.1万元的奖励。(评选办法由县供销联社另行制定)

2.加大对农业产业带头人的扶持力度,对获得国家、省、市级产业带头人称号的,分别给予2万元、1万元、0.5万元的奖励;适时开展全县农业产业带头人(农人工匠)评选活动,对获得县级称号的,给予0.3万元的奖励。(评选办法由县农业农村局另行制定)

3.鼓励和支持大学毕业生从事现代农业,对具有全日制普通高校专科(高职)以上学历,年龄35周岁以下,在本县内直接从事农林种植业和养殖业生产经营工作一年以上,并符合县财政补助条件的大学毕业生,给予每人每年1万元补助(补助不超过3年)。

(十一)提高农业综合保障能力

1.按上级文件规定的政策性农业保险补助,列入县现代农业发展扶持资金支出范围。

2.对能及时妥善处置农(林)业突发性灾害事件及群体性纠纷,且没有引起严重损失和造成不良影响的单位,视其资金所需情况给予酌情补助,并对受灾的农(林)业生产主体和参与处置的企业酌情给予补助。

3.鼓励农业产业协会等团体,积极开展培训、交流等活动,对促进我县农业产业提升有带动、示范作用的,报县政府备案批准,酌情给予补助。

4.推进土地规模流转,鼓励通过乡镇(街道)或委托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村土地股份合作社)统一流转土地发展现代农业,对当年新增集中连片流转土地50亩以上,流转期限在10年以上,程序完备并签订规范委托流转合同的,经验收,给予乡村振兴达标村100元/亩、乡村振兴示范村200元/亩的一次性补助。

5.对土地制度改革试点补助。列入县土地“三权分置”改革试点、通过村级组织委托达到整村流转的(土地流转率达80%以上),给予村5万元工作经费补助;对于列入改革试点乡镇,成立农村土地流转服务机构,落实人员、场地、设备,开展土地流转登记管理服务,并正常运行的,给予乡镇5万元工作经费补助。(县土地流转风险保障金政策出台后,县财政补助资金部分从现代农业发展专项资金中支出。)

6.鼓励有资质的担保公司和合作社创新试点组建的联合社为农业经营主体提供贷款担保服务,按每年月平均担保额度所支付利息的20%进行补助,用于担保机构因人力不可抗拒的代偿。

三、加强项目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绩效

凡符合县农业产业发展规划和基地建设标准,当年新发展的建设项目统一纳入县现代农业发展扶持资金项目管理,包括申报、立项、验收、资金兑现等环节。

(一)项目负责单位。本意见所规定的扶持项目实行项目负责制,由各相关业务职能部门分头把关,负责立项、管理、监督。

(二)项目申报。分一般申报程序和简易申报程序。明确需经立项批准的项目,按一般申报程序申报;其他项目按简易申报程序申报。不按程序申报的项目不予验收,项目不允许重复申报,申报单位应对所申报项目的真实性负责。

1.一般申报程序

(1)申报。符合申报基本条件的项目单位在3月底前填写《现代农业发展扶持项目立项申报表》(见附件3),认真编制申报方案,并在4月底由所在乡镇(街道)审核签署意见后, 报各相关业务职能部门。

(2)立项。由各项目相关业务职能部门组织有关人员对项目的可行性进行审核,提出项目建设内容和资金拼盘意见,并经联席会议讨论确定后报县农发基金管委会。

2.简易申报程序

为提高效率、方便群众,对于一些不需立项批准、实施内容简单的项目,项目单位可对照本意见要求先行直接实施,实行项目申报和验收申报合一。

(三)项目实施与管理。立项后,项目实施单位要按项目要求严格实施,对项目建设进度、质量等全面负责。农口各业务部门要根据职能,加强对项目实施的检查指导、技术服务和监管。各有关部门要密切协作配合,合力抓好项目建设。财政补助资金必须用于规定建设内容,不得擅自调整项目建设计划和资金使用方案。如确需调整,须按原申报程序报批。

(四)项目验收。项目完成建设后,项目单位填写《新发展农业基地补助申报表》等表格(见附件2)交项目所在乡镇(街道)验收(对单个补助金额大于20万元的项目需提供中介评审报告);乡镇(街道)验收完成后应明确验收意见再报相关农口业务部门抽查验收(抽查比例不得少于50%,抽查比例程序见附件1;如农口业务部门在抽查中发现存在不合格行为的,由县农发资金管理委员会联合县监委对所在乡镇分管领导进行约谈),农口业务部门抽验完成后交县财政部门,县财政部门汇总后交县府办。拟补助结果在《今日浦江》公示,征求异议,县府办根据公示情况组织复核,将复核结果提交县农发基金管理委员会研究,批准专项补助资金。不符合规定的一律不得补助。

(五)资金拨付。经批准后的专项补助资金由县财政局根据兑现文件拨付到相关乡镇(街道)和部门。由乡镇(街道)将补助资金拨付到各项目申报业主。

(六)资金管理。县现代农业发展扶持资金由财政部门负责筹集、监督、管理,各农口业务职能部门负责扶持资金使用和监督检查,审计等部门要加强资金的监督和审计,做到专款专用,防止截留、移用和他用。对虚报、隐瞒实情骗取政府资金补助的,一经查实,收回财政补助资金,相应项目单位三年内不得享受扶持政策。

四、附则

(一)农产品基地和农业基础设施建设补助政策原则上与其他补助项目不重复。如有重复,须报经县农发基金管理委员会同意,且所有补助总额不超过总投资的80%。

(二)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发生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和农药残留超标的,取消当年度扶持资格。

(三)凡在粮食生产功能区内建设设施大棚,除建设粮食育秧中心等配套粮食生产设施外,不得享受农机补贴等农业项目补助。

(四)为加快生态循环农业发展,助推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实施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肥料化还田、基料化利用、饲料化利用、规模化收储”四大工程,其补助不受粮食生产功能区范围限制。

(五)完成县政府指定的相关任务项目的,酌情给予补助。

(六)本意见自2019年  月  日起施行,《浦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浦江县扶持现代农业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浦政办发〔2017〕215号)同时废止。




分享到: QQ空间QQ空间 腾讯微博腾讯微博 腾讯朋友腾讯朋友
分享分享0 收藏收藏0
  
浦江会计群新浪微博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领证

Archiver|浦江财会出口退税     

GMT+8, 2024-5-19 10:22 , Processed in 0.131488 second(s), 13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2

© 2001-2011 Comsenz Inc.

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