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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税] 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8〕121号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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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0-11 19:02:31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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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8〕121号

成文日期:2008-09-19
[url=]字体[/url]:【】【】【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规范企业利息支出税前扣除,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税法)第四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现将企业接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利息支出税前扣除的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不超过以下规定比例和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计算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得在发生当期和以后年度扣除。
  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除符合本通知第二条规定外,其接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比例为:
  (一)金融企业,为5:1;
  (二)其他企业,为2:1。
  二、企业如果能够按照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提供相关资料,并证明相关交易活动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或者该企业的实际税负不高于境内关联方的,其实际支付给境内关联方的利息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
  三、企业同时从事金融业务和非金融业务,其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应按照合理方法分开计算;没有按照合理方法分开计算的,一律按本通知第一条有关其他企业的比例计算准予税前扣除的利息支出。
  四、企业自关联方取得的不符合规定的利息收入应按照有关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〇八年九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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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7 16:27:39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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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题

  关联企业之间借款是否要交营业税

   关联企业之间的借款利息收入是否要交营业税,利息支出能否税前列支,营业税税率是多少

作 者:shi 时 间:2008-12-23 15:07

回复信息

回复主题

  回复:关联企业之间借款是否要交营业税

    答:您好!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一、营业税: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贷款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2〕13号):企业集团或集团内的核心企业(以下简称企业集团)委托企业集团所属财务公司代理统借统还贷款业务,从财务公司取得的用于归还金融机构的利息不征收营业税。以上所称企业集团委托企业集团所属财务公司代理统借统还业务,是指企业集团从金融机构取得统借统还贷款后,由集团所属财务公司与企业集团或集团内下属企业签订统借统还贷款合同并分拨借款,按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向企业集团或集团内下属企业收取用于归还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再转付企业集团,由企业集团统一归还金融机构的业务。
  如不符合上述文件规定,企业将款项借给他人使用取得的利息收入,则应按营业税暂行条例的规定按“金融保险业”征收营业税,税率为5%。
  二、企业所得税:企业从其关联方接受的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的比例超过规定标准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1号)文件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税法)第四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现将企业接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利息支出税前扣除的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1、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不超过以下规定比例和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计算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得在发生当期和以后年度扣除。
  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除符合本通知第二条规定外,其接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比例为:
  (一)金融企业,为5:1;
  (二)其他企业,为2:1。
  2、企业如果能够按照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提供相关资料,并证明相关交易活动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或者该企业的实际税负不高于境内关联方的,其实际支付给境内关联方的利息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
  3、企业同时从事金融业务和非金融业务,其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应按照合理方法分开计算;没有按照合理方法分开计算的,一律按本通知第一条有关其他企业的比例计算准予税前扣除的利息支出。
  4、企业自关联方取得的不符合规定的利息收入应按照有关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欢迎您再次提问。

作 者:12366 时 间:2008-12-30 1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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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7 16:29:07 |只看该作者
企业之间的资金往来收取的利息要交营业税吗?
2006年08月09日
按照金融管理规定,非金融机构和个人不能从事金融(贷款)业务。但为了平衡税负,维护金融市场秩序,税法规定, 对非金融机构和个人从事有偿提供资金(贷款)的行为,除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2000]7号文规定的统借统还业务免税条件的外,均应按“金融保险业”缴纳营业税。
财税[2000]7号文规定的“统借统还“是指:“为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对企业主管部门或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等单位(以下简称统借方)向金融机构借款后,将所借资金分拨给下属单位(包括独立核算和非独立核算单位),并按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向下属单位收取用于归还金融机构的利息,不征收营业税。”
举例:
1)城区的A企业向B企业(均不是金融机构)借款,归还本金时,A企业向B企业支付了2000元的利息,对B企业收取的利息应缴什么税?
按规定对B企业应缴纳营业税、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堤围费、并入企业利润计缴所得税。
营业税:2000*5%=100
城建税:100*7%=7
教育费附加:100*3%=3
堤围费:2000*0.1%=2
企业所得税:并计企业利润计缴
2)城区的A企业向个人王先生借款,归还本金时,A企业向王先生支付1500元的利息,对王先生收取的利息应缴什么税?
按规定对王先生应缴纳营业税、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堤围费、个人所得税。
营业税:1500*5%=75
城建税:75*7%=5.25
教育费附加:75*3%=2.25
堤围费:1500*0.1%=1.5
个人所得税:1500*20%=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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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7 16:29:45 |只看该作者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金融机构统借统还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发文部门:发文时间:2000-01-31法规类型:营业税
发文文号:财税字[2000]7号实施时间:所属行业:
阅读次数:11失效时间:所属区域: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据了解,近几年来,部分金融机构为减少和防止不良贷款,确保信贷资金安全,有时出现不愿受理中小企业贷款申请的情况。中小企业为解决融资困难,往往由其主管部门或所在企业集团的核心企业统一向金融机构贷款并统一归还。一些地区最近来函,要求对此类非金融机构统借统还业务如何征收营业税的问题予以明确。经研究,现明确如下:
    一、为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对企业主管部门或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等单位(以下简称统借方)向金融机构借款后,将所借资金分拨给下属单位(包括独立核算单位和非独立核算单位),并按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向下属单位收取用于归还金融机构的利息不征收营业税。
    二、统借方将资金分拨给下属单位,不得按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向下属单位收取利息,否则,将视为具有从事贷款业务的性质,应对其向下属单位收取的利息全额征收营业税。
    本通知从2000年1月1日起执行,对此前统借方按借款利率水平将借款利息支出分摊给下属单位的,已征税款不再退还,未征税款不再补征。
    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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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11 10:34:19 |只看该作者
http://pjckts.5d6d.com/thread-561-1-3.html

关于企业民间拆借资金利息如何缴纳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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