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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税] 企业研究开发费用所得税加计扣除政策解读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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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0-28 14:48:17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企业研究开发费用所得税加计扣除政策解读
2008-10-27 13:40:58

    为鼓励企业增加研究开发投入,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国务院出台了《国务院关于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的若干配套政策》(国发〔2006〕6号),提出了企业研究开发费用所得税前加计扣除的意见,今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也给出了明确规定。为推动这项政策贯彻落实,惠及广大企业,提升企业竞争力,浙江省科学技术厅、财政厅 、国家税务局 、地方税务局 、统计局最近也下发了《<企业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研究开发费用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浙科发政[2008]195号)。
现将企业关心的研究开发费用所得税前加计扣除政策,解读如下:
  一、企业研究开发费用所得税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目的和意义
  加强自主创新,关键在企业。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既是技术创新的主体,也是技术创新投入的主体。企业研发能力是增强竞争力的核心。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不少行业和企业在提高自主创新能力方面取得了突出成绩,并形成了核心竞争力,赢得了较好的发展空间。但总体而言,目前我市乃至全国企业的技术创新能力还较为低下。其结果一方面是难以为社会经济的发展提供有力支撑,另一方面也严重影响了我国企业的国际竞争力和盈利能力。形成上述问题原因是多方面的,但国家政策引导、鼓励不足、企业研究开发投入较少是主要因素。2006年国家制定了《国务院关于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的若干配套政策》,鼓励企业自主创新。新企业所得税法对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做出了实行税前加计扣除的优惠政策规定。
  随着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税收优惠政策的贯彻实施,必将有力推动企业从事研究开发的积极性和研发费用的投入,进一步增强企业发展后劲,提升企业竞争力,从而推动社会经济的快速健康发展。
  二、企业发生的研发费优惠政策的具体规定
  所谓加计扣除,是指企业经营过程中发生的特定费用在规定据实列支扣除的基础上,给予增加一定比例的额外扣除,从而减少企业应税所得额,使相关企业少缴纳税款,这实际上就是国家为鼓励企业从事某项经营活动采取的税收政策优惠和财力资助。
现行政策的具体规定有:
(一)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二)已经享受其他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符合条件的,仍可以享受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研究开发费用优惠政策。
(三)企业资助非关联的科研机构和高等院校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可自行扣除;企业向所属的科研机构和高等院校提供的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研究开发费用不得享受优惠政策。
(四)由工业类集团公司统一组织的研发项目,需要向所属企业提取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研究开发费用的,按《企业技术开发费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税发[1999]49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五)企业实际发生的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研究开发费用中凡由政府财政拨付的部分不能在税前扣除。企业发生的技术开发费,凡由国家财政和上级部门拨付的部分,不得在税前扣除。 
根据以上所述,如果某企业当年开发新产品的研发费用实际支出为100000元,该项目支出计入当期损益,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就可以按150000元(100000×150%)的数额在税前进行扣除,税前多扣除了50000元,在适用税率为25%的情况下,企业就可以少缴所得税12500元,体现了国家税收政策对企业研发投入的鼓励与支持。
三、允许享受加计扣除政策研发费的具体范围。
企业实际发生的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研究开发费用是指企业在研究开发具有实质性改革的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时用于基础研究、应用研究、试验发展以及与之相关的管理、服务费用支出。一般包括:
1、人员人工,从事研究开发活动人员的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其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
2、直接投入,企业为实施研究开发项目而购买的原材料等相关支出:水和燃料(包括煤气和电)使用费等;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达不到固定资产标准的模具、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试制产品的检验费等;用于研究开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简单维护费;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等。
3、折旧费用与长期待摊费用,包括为执行研究开发活动而购置的仪器和设备以及研究开发项目在用建筑物的折旧费用,包括研发设施改建、改装、装修和修理过程中发生的长期待摊费用。
4、设计费用,为新产品和新工艺的构思、开发和制造,进行工序、技术规范、操作特性方面的设计等发生的费用。
5、装备调试费,包括工装准备过程中研究开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如研制生产机器、模具和工具,改变生产和质量控制程序,或制定新方法及标准等)。
6、无形资产摊销,因研究开发活动需要购入的专有技术(包括专利、非专利发明、许可证、专有技术、设计和计算方法等)所发生的费用摊销。
7、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指企业委托境内其他企业、大学、研究机构、转制院所、技术专业服务机构和境外机构进行研究开发活动实际发生的费用。
8、其他费用,为研究开发活动所发生的其他费用,如办公费、通讯费、专利申请维护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等。
四、享受研发费所得税税前加计扣除优惠政策,对财务核算的具体要求
要求享受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研究开发费用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必须按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研究开发项目单独建立研究开发费用台帐或形成研究开发项目费用归集表,以便研究开发费用的核准。
帐证不全,不能完整、准确提供有关资料的企业,不得享受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研究开发费用优惠政策。
  五、享受研发费所得税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审批程序
(一)企业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研究开发项目由企业自主立项,并报税务机关备案,相关费用自行扣除,税务机关不再事前审批,实行事后管理。
备案的材料包括:1、技术项目开发计划(立项书);2、技术开发费预算;3、企业技术研究开发机构编制情况和专业技术人员名单等。
(二)企业应于年度所得税申报时,按照税收法规规定的要求,编制当年《研究开发项目费用归集表》,自主如实计算,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扣除研究开发费用。

金华市国家税务局
金华市地方税务局

二〇〇八年十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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