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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新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企业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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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2-2 13:00:43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企业提供

出口收汇核销单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

  针对部分地区反映出口企业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期限方面的问题,现将国家税务总局有关出口企业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期限的相关事 项通知如下:
  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 2004〕64号)第二条第二款中关于出口企业在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时,向主管退税部门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远期收汇除外) 的期限由180天内调整为自货物报关出口之日(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下同)起2 10天内。
  二、对于各地试行申报出口退税免予提供纸质出口收汇核销单的出口企业,由《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山东等五地试行申 报出口退税免予提供纸质出口收汇核销单的通知》(国税发〔 2006〕188号)第四条中规定“核销日期”超过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注明的“出口日期”180天(远期结汇除外 )调整为210天。
  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免税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国税发〔 2007〕123号)第六条中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起180天内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调整 为210天内。
四、《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 2006〕102号)第四条中规定,代理出口企业须在货物报关之日起180天内向签发代理出口证明的税务机关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 (远期收汇除外)调整为210天内。
本通知以申报时间为准自2008年6月1日起执行。即出口企业在2008年6月1日以前申报的,其核销时间仍为180天;2008年6月1日以后申报的,核销时间调整210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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