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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 关于企业自用固定资产出售涉及到的税务相关规定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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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2-2 16:00:46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营业税]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
http://www.pjckts.cn/thread-1081-1-3.html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http://www.pjckts.cn/thread-911-1-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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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2-2 16:01:24 |只看该作者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3]16号

2003-1-15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研究,现对营业税若干业务问题明确如下:

一、关于征收范围问题

(一)燃气公司和生产、销售货物或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的单位,在销售货物或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时,代有关部门向购买方收取的集资费(包括管道煤气集资款<初装费>)、手续费、代收款等,属于增值税价外收费,应征收增值税,不征收营业税。

(二)保险企业取得的追偿款不征收营业税。

以上所称追偿款,是指发生保险事故后,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向被保险人支付赔款,并从被保险人处取得对保险标的价款进行追偿的权利而追回的价款。

(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福利彩票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59号)规定,“福利彩票机构发行销售福利彩票取得的收入不征收营业税”,其中的“福利彩票机构”包括福利彩票销售管理机构和与销售管理机构签有电脑福利彩票投注站代理销售协议书,并直接接受福利彩票销售管理机构的监督、管理的电脑福利彩票投注点。

(四)《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办理的出口信用保险业务不征收营业税的通知》(财税[2002]157号)规定,“对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办理的出口信用保险业务不征收营业税”,这里的“出口信用保险业务”包括出口信用保险业务和出口信用担保业务。

以上所称出口信用担保业务,是指与出口信用保险相关的信用担保业务,包括融资担保(如设计融资担保、项目融资担保、贸易融资担保等)和非融资担保(如投标担保、履约担保、预付款担保等)。

(五)随汽车销售提供的汽车按揭服务和代办服务业务征收增值税,单独提供按揭、代办服务业务,并不销售汽车的,应征收营业税。

二、关于适用税目问题

(一)电影发行单位以出租电影拷贝形式将电影拷贝播映权在一定限期内转让给电影放映单位的行为按“转让无形资产”税目征收营业税。

(二)单位和个人从事快递业务按“邮电通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三)单位和个人在旅游景点经营索道取得的收入按“服务业”税目“旅游业”项目征收营业税。

(四)单位和个人开办“网吧”取得的收入,按“娱乐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五)电信单位(指电信企业和经电信行政管理部门批准从事电信业务的单位,下同)提供的电信业务(包括基础电信业务和增值电信业务,下同)按“邮电通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以上所称基础电信业务是指提供公共网络基础设施、公共数据传送和基本语音通信服务的业务,具体包括固定网国内长途及本地电话业务、移动通信业务、卫星通信业务、因特网及其它数据传送业务、网络元素出租出售业务、电信设备及电路的出租业务、网络接入及网络托管业务,国际通信基础设施国际电信业务、无线寻呼业务和转售的基础电信业务。

以上所称增值电信业务是指利用公共网络基础设施提供的电信与信息服务的业务,具体包括固定电话网增值电信业务、移动电话网增值电信业务、卫星网增值电信业务、因特网增值电信业务、其他数据传送网络增值电信业务等服务。

(六)双方签订承包、租赁合同(协议,下同),将企业或企业部分资产出包、租赁,出包、出租者向承包、承租方收取的承包费、租赁费(承租费,下同)按“服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出包方收取的承包费凡同时符合以下三个条件的,属于企业内部分配行为不征收营业税:

1、承包方以出包方名义对外经营,由出包方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

2、承包方的经营收支全部纳入出包方的财务会计核算;

3、出包方与承包方的利益分配是以出包方的利润为基础。

(七)单位和个人转让在建项目时,不管是否办理立项人和土地使用人的更名手续,其实质是发生了转让不动产所有权或土地使用权的行为。对于转让在建项目行为应按以下办法征收营业税:

1、转让已完成土地前期开发或正在进行土地前期开发,但尚未进入施工阶段的在建项目,按“转让无形资产”税目中“转让土地使用权”项目征收营业税。

2、转让已进入建筑物施工阶段的在建项目,按“销售不动产”税目征收营业税。

在建项目是指立项建设但尚未完工的房地产项目或其它建设项目。

(八)土地整理储备供应中心(包括土地交易中心)转让土地使用权取得的收入按“转让无形资产”税目中“转让土地使用权”项目征收营业税。

三、关于营业额问题

(一)单位和个人提供营业税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和销售不动产发生退款,凡该项退款已征收过营业税的,允许退还已征税款,也可以从纳税人以后的营业额中减除。

(二)单位和个人在提供营业税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时,如果将价款与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注明的,以折扣后的价款为营业额;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的,不论其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营业额中减除。

电信单位销售的各种有价电话卡,由于其计费系统只能按有价电话卡面值出账并按有价电话卡面值确认收入,不能直接在销售发票上注明折扣折让额,以按面值确认的收入减去当期财务会计上体现的销售折扣折让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三)单位和个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和销售不动产时,因受让方违约而从受让方取得的赔偿金收入,应并入营业额中征收营业税。

(四)单位和个人因财务会计核算办法改变将已缴纳过营业税的预收性质的价款逐期转为营业收入时,允许从营业额中减除。

(五)保险企业已征收过营业税的应收未收保费,凡在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核算期限内未收回的,允许从营业额中减除。在会计核算期限以后收回的已冲减的应收未收保费,再并入当期营业额中。

(六)保险企业开展无赔偿奖励业务的,以向投保人实际收取的保费为营业额。

(七)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保险人将其承保的以境内标的物为保险标的的保险业务向境外再保险人办理分保的,以全部保费收入减去分保保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境外再保险人应就其分保收入承担营业税纳税义务,并由境内保险人扣缴境外再保险人应缴纳的营业税税款。

(八)金融企业(包括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下同)从事股票、债券买卖业务以股票、债券的卖出价减去买入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买入价依照财务会计制度规定,以股票、债券的购入价减去股票、债券持有期间取得的股票、债券红利收入的余额确定。

(九)金融企业买卖金融商品(包括股票、债券、外汇及其他金融商品,下同),可在同一会计年度末,将不同纳税期出现的正差和负差按同一会计年度汇总的方式计算并缴纳营业税,如果汇总计算应缴的营业税税额小于本年已缴纳的营业税税额,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退税,但不得将一个会计年度内汇总后仍为负差的部分结转下一会计年度。

(十)金融企业从事受托收款业务,如代收电话费、水电煤气费、信息费、学杂费、寻呼费、社保统筹费、交通违章罚款、税款等,以全部收入减去支付给委托方价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十一)经中国人民银行、外经贸部和国家经贸委批准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单位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以其向承租者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包括残值)减除出租方承担的出租货物的实际成本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以上所称出租货物的实际成本,包括由出租方承担的货物的购入价、关税、增值税、消费税、运杂费、安装费、保险费和贷款的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

(十二)劳务公司接受用工单位的委托,为其安排劳动力,凡用工单位将其应支付给劳动力的工资和为劳动力上交的社会保险(包括养老保险金、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等,下同)以及住房公积金统一交给劳务公司代为发放或办理的,以劳务公司从用工单位收取的全部价款减去代收转付给劳动力的工资和为劳动力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十三)通信线路工程和输送管道工程所使用的电缆、光缆和构成管道工程主体的防腐管段、管件(弯头、三通、冷弯管、绝缘接头)、清管器、收发球筒、机泵、加热炉、金属容器等物品均属于设备,其价值不包括在工程的计税营业额中。

其他建筑安装工程的计税营业额也不应包括设备价值,具体设备名单可由省级地方税务机关根据各自实际情况列举。

(十四)邮政电信单位与其他单位合作,共同为用户提供邮政电信业务及其他服务并由邮政电信单位统一收取价款的,以全部收入减去支付给合作方价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十五)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通过手机短信公益特服号“8858”为中国儿童少年基金会接受捐款业务,以全部收入减去支付给中国儿童少年基金会的价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十六)经地方税务机关批准使用运输企业发票,按“交通运输业”税目征收营业税的单位将承担的运输业务分给其他运输企业并由其统一收取价款的,以其取得的全部收入减去支付给其他运输企业的运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十七)旅游企业组织旅游团在中国境内旅游的,以收取的全部旅游费减去替旅游者支付给其他单位的房费、餐费、交通、门票或支付给其他接团旅游企业的旅游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十八)从事广告代理业务的,以其全部收入减去支付给其他广告公司或广告发布者(包括媒体、载体)的广告发布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十九)从事物业管理的单位,以与物业管理有关的全部收入减去代业主支付的水、电、燃气以及代承租者支付的水、电、燃气、房屋租金的价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二十)单位和个人销售或转让其购置的不动产或受让的土地使用权,以全部收入减去不动产或土地使用权的购置或受让原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单位和个人销售或转让抵债所得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的,以全部收入减去抵债时该项不动产或土地使用权作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四、关于营业额减除项目凭证管理问题

营业额减除项目支付款项发生在境内的,该减除项目支付款项凭证必须是发票或合法有效凭证;支付给境外的,该减除项目支付款项凭证必须是外汇付汇凭证、外方公司的签收单据或出具的公证证明。

五、关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问题

单位和个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和商誉时,向对方收取的预收性质的价款(包括预收款、预付款、预存费用、预收定金等,下同),其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以按照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该项预收性质的价款被确认为收入的时间为准。

六、关于纳税地点问题

(一)单位和个人出租土地使用权、不动产的营业税纳税地点为土地、不动产所在地;单位和个人出租物品、设备等动产的营业税纳税地点为出租单位机构所在地或个人居住地。

(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电信单位提供电信业务的营业税纳税地点为电信单位机构所在地。

(三)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单位提供的设计(包括在开展设计时进行的勘探、测量等业务,下同)、工程监理、调试和咨询等应税劳务的,其营业税纳税地点为单位机构所在地。

(四)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单位通过网络为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培训、信息和远程调试、检测等服务的,其营业税纳税地点为单位机构所在地。

本通知自2003年1月1日起执行。凡在此之前的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一律以本通知为准。此前因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而已征的税款不再退还,未征税款不再补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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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2-2 16:02:11 |只看该作者

  问:某公司出售以固定资产管理的机床,原值200万元,累计折旧150万元,无减值准备,出售时要交增值税吗?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于2002年3月发布了《关于旧货和旧机动车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2]29号),该文件将有关旧货和旧机动车的增值税政策作了如下规定:

  一、纳税人销售旧货(包括旧货经营单位销售旧货和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无论其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或小规模纳税人,也无论其是否为批准认定的旧货调剂试点单位,一律按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二、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应征消费税的机动车、摩托车、游艇,售价超过原值的,按照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售价未超过原值的,免征增值税。旧机动车经营单位销售旧机动车、摩托车、游艇,按照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三、通知自2002年1月1日起执行。

  所以,该公司应依据以上规定缴纳增值税,计税价格比照同类价格、评估价格或由税务机关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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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2-2 16:02:48 |只看该作者

单位转让旧房、土地使用权如何计算土地增值税

(一)资料

    华地税务师事务所的税务代理人员受托对某厂土地增值税纳税情况进行审查,获得如下资料:

    1.6月1日,企业取得80亩土地的使用权,支付出让金600万元。6月5日,将其中40亩土地使用权作价550万元投资,与另一企业建立合资企业。

    2.7月18日,将上述剩余40亩土地的使用权直接转让给附近的一家工厂,转让时价格为400万元,缴纳各项税费22.2万元。

    3.8月7日,将企业原职工集体宿舍大楼转让给其他单位,售价500万元,原价300万元,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重置成本价格为700万元,该房屋成新率为四成。企业转让该房产时发生评估费用2.25万元,缴纳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印花税和教育费附加27.75万元。

    4.9月份,企业因发生财务困难,将刚建成的一幢办公楼转让给其他单位,企业按照合同约定取得销售收入2500万元。该单位为建造此楼支付的地价款为100万元;房地产开发成本为700万元;房地产开发费用中的利息支出为220万元(能够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并提供工商银行证明),但其中有40万元加罚利息。当地省级人民政府规定,其他房地产开发费用的计算扣除比例为5%(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为7%,教育费附加征收率为3%)。

    (二)要求

    请根据上述资料,分析并逐项计算该企业应纳的土地增值税。

    (三)解答

    1.税法规定,企业以土地(房地产)作价入股对外投资或作为联营条件的,按规定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因此,该笔业务不予计征土地增值税。

    2.计算过程如下:

    (1)转让土地使用权取得收入400万元;

    (2)允许扣除的税金22.2万元;

    (3)扣除项目金额合计=300+22.2=322.2(万元);

    (4)增值额=400-322.2=77.8(万元);

    (5)增值率=77.8÷322.2×100%=24%;

    (6)应纳税额=77.8×30%-322.2×0%=23.34(万元)。

    3.企业出售旧房及建筑物,应按评估价格以及转让房地产时缴纳的税金作为扣除项目。

    此外,对纳税人因计算纳税需要对房地产进行评估而支付的评估费用也允许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予以扣除。计算如下:

    (1)房产评估价格=700×40%=280(万元);

    (2)扣除项目金额合计=280+27.75+2.25=310(万元);

    (3)增值额=500-310=190(万元);

    (4)增值率=190÷310×100%=61%;

    (5)应纳税额=190×40%-310×5%=60.5(万元)。

    4.确定转让房地产的收入为2500万元;

    确定转让房地产的扣除项目金额:

    (1)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为100万元;

    (2)房地产开发成本为700万元;

    (3)房地产开发费用=(100+700)×5%+(220-40)=220(万元);

    (4)允许扣除的税费合计=2500×5%×(1+7%+3%)+2500×5/万=138.75(万元);

    (5)允许扣除项日金额合计=100+700+220+138.75=1158.75(万元)。

    增值额=2500-1158.75=1341.25(万元)

    增值率=1341.25÷1158.75×100%=116%

    应纳税额=1341.25×50%-1158.75×15%=496.81(万元)

    解题指导:

    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对于利息支出,分两种情况确定扣除:

    (1)凡能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利息并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允许据实扣除,但最高不能超过按商业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金额。超过货款期限的利息和加罚的利息均不允许扣除。

    在这种情况下,“房地产开发费用=(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房地产开发成本金额)×扣除比例(5%以下)+允许扣除的利息费用”;

    (2)凡不能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利息支出或不能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利息支出不得单独计算,而应并入房地产开发费用中一并计算扣除。在这种情况下,“房地产开发费用=(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金额+房地产开发成本金额)×扣除比例(10%以下)”。

    以上两类计算扣除的具体比例,由省级人民政府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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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2-2 16:05:29 |只看该作者
出售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要交哪些税?
www.jsgs.gov.cn     2007年12月30日 19:08:35   编辑:金冈  来源: 江苏国税网

    :我单位要出售一个原来用的固定资产,是一个汽车,售价低于原值,要交哪些税?到哪里开发票?

    :单位出售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免征增值税,如超过原值按4%的税率减半征收。同时企业销售旧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所取得的收益应并入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选自《12366南京国税热点问题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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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机器设备),售价低于原值时,是否需缴纳增值税?如要缴纳应如何计算?

2008年07月01日

大字体】 【中字体】 【小字体
  
问题内容:
  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机器设备),售价低于原值时,是否需缴纳增值税?如要缴纳应如何计算?
回复意见:
  您好:
  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旧货和旧机动车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2]29号)规定,自2002年1月1日起,纳税人销售应税旧货(包括旧货经营单位销售旧货和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应税固定资产),无论其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或小规模纳税人,也无论其是否为批准认定的旧货调剂试点单位,一律按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国税函发[1995]288号规定,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其他属于货物的固定资产,暂免征收增值税。 "使用过的其他属于货物的固定资产"应同时具备以下几个条件:
  (一)属于企业固定资产目录所列货物;
  (二)企业按固定资产管理,并确已使用过的货物;
  (三)销售价格不超过其原值的货物。
  据此,贵单位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机器设备),售价低于原值时, 同时具备上述条件的不缴纳增值税。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有关具体办理程序方面的事宜请直接向您的主管或所在地税务机关咨询。
  欢迎您再次提问。
国家税务总局
2008/0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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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售固定资产所得,除了交2%的增值税外,要交所得税吗?

2008年05月21日

大字体】 【中字体】 【小字体
  
问题内容:
  出售固定资产所得,除了交2%的增值税外,要交所得税吗?
回复意见:
  您好:
  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企业出售固定资产除了增值税外还要涉及到企业所得税,该收入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三款规定的“转让财产收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明确,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三)项所称转让财产收入,是指企业转让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股权、债权等财产取得的收入。据此,贵公司取得的出售固定资产所得应按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有关具体办理程序方面的事宜请直接向您的主管或所在地税务机关咨询。
  欢迎您再次提问。
国家税务总局
2008/0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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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2-2 16:19:01 |只看该作者
没有说到,要不要申请,什么手续,或是开票时的凭证什么的.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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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2-2 16:25:17 |只看该作者

购买的不动产又销售如何缴纳营业税

2008年05月12日

大字体】 【中字体】 【小字体
  
问题内容:
  我公司在06年购买房产一处,在07年卖出,获得3万元利润,应该如何缴纳营业税?
回复意见:
您好:
  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的规定,单位销售或转让其购置的不动产,以全部收入减去不动产的购置或受让原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有关具体办理程序方面的事宜请直接向您的主管或所在地税务机关咨询。
  欢迎您再次提问。
国家税务总局  
2008/0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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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2-2 16:39:01 |只看该作者

销售旧固定资产是否应开具发票?

2008年01月04日

大字体】 【中字体】 【小字体
  
问题内容:
  我公司本月销售了2台旧设备,而且具备[国税发[1995]288号]规定的三个免税条件,请问是否应给结方开具发票。如果开发票,是开具普通发票还是专用发票(我公司只有17%税率的发票),在纳税申报时应如何处理?
回复意见:
您好:
  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企业销售使用过的设备,如同时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288号)第十条规定的三个条件,则按规定免征增值税,企业应向购买方开具普通发票,不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销售免税货物的应当开具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有关具体办理程序方面的事宜请直接向您的主管或所在地税务机关咨询。
  欢迎您再次提问。
国家税务总局           
2008/0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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