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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二○○八年度社会保险费及其它规费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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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2-27 13:49:35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关于做好二○○八年度社会保险费及其它规费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
2008-12-24 16:29:42


为认真贯彻落实《浦江县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及其它规费有关文件精神,确保社会保险费及其它规费的及时、足额入库,根据上级有关要求,现对我县二○○八年度社会保险费及其它规费汇算清缴工作通知如下:
一、总体工作要求
汇算清缴分先由缴费人自核自缴和税务部门抽查评估二个阶段进行。
(一)缴费人是社会保险费及其它规费汇算清缴的主体。缴费人应当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地方规章的规定,对照本单位的实际财务数据,正确计算应纳社会保险费和其它各项规费费额,认真进行自我核查,如实填写《社会保险费结算申报表》及附表(见网税申报系统)、《浦江县二○○八年度地方规费汇总申报表》(见附件一)、《扣除项目一览表》(见附件二)等相关报表,报送相关资料,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法律责任。对未按规定进行自我核查、申报、缴纳的缴费人,将按《浙江省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省政府令第188号)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地方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
(二)缴费人根据需要可以委托有税务代理资格的社会中介服务机构进行代理自我核查、申报。接受委托代理自我核查、申报的中介机构,应当出具缴费人计费依据调整的项目、原因、依据、计算过程、调整金额等内容的报告。缴费人对代理自我核查、申报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负完全的法律责任。对由代理人原因造成的缴费人损失,由缴费人与代理人按代理协议解决。
(三)直属分局应落实分管领导负责社会保险费及其它规费汇算清缴工作,将责任落实到有关股和人员,统筹安排,精心组织,加强对缴费人自核自缴全过程的辅导、跟踪和监督,提高自核自缴质量。同时,以此为契机,对缴费人二○○八年度应缴、已缴的社会保险费和其它规费进行一次彻底的清理,特别是因费种认定、征缴方式变化等原因造成没有及时产生应征数,导致缴费人无法正常缴费的,应及时与信息中心联系,逐户处理。
(四)缴费人自核自缴结束后,直属分局应根据申报情况筛选需要进行重点评估与检查的对象并报县局。县局根据分局上报的对象,结合工作需要确定重点评估与检查对象,分别由直属分局与稽查局组织实施进行重点评估与检查。对缴费人申报的计费依据与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的工资总额或计税工资总额有差异,未在规定时间内申报,《TF2006》信息比对异常的应列入重点评估与检查范围。
二、汇算清缴范围
社会保险费汇算清缴的范围是指《浦江县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规定范围内的地方税费实行网上申报企业。社会保险费单位缴纳和个人缴纳全部由社保经办机构发送应征数的缴费单位不列入汇算清缴范围。其它规费汇算清缴范围包括所有应缴纳水利建设专项资金、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文化事业建设费、残疾人保障金、工会经费的缴费人。
三、时间要求
各缴费人通过自我核查后,应在2009年2月15日前,对社会保险费的自我核查情况,通过浙江地税网上申报系统填报《社会保险费结算申报表》及附表进行网上申报,并打印《社会保险费结算申报表》及附表,随税收征管档案一并装订成册后上报主管地税部门。对其它规费的自核自缴,在上述同一时间内,由缴费人通过浦江财税网(www.pjds.net)下载《浦江县二○○八年度地方规费汇总申报表》或向地税办税大厅领取),填写后先报直属分局审核,再凭已签意见的报表到办税服务厅办理申报手续。
    (一)用人单位凡符合《浦江县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规定的允许扣除项目,必须在2008年1月15日前填写《扣除项目一览表通过浦江财税网(www.pjds.net)下载或向地税办税大厅领取]与书面申请报告及规定的其它资料(当地参保证明和当年缴费证明及身份证复印件),报直属分局审批,逾期不予受理。直属分局须在2008年1月20日前提出初审意见报县局审批。
(二)缴费人通过自我核查、申报应补缴社会保险费有及其它规费的,于2007年2月15日由地税部门统一向各缴费人委托的缴费银行账户中扣缴,请各缴费人在委托银行的缴费账户中存足应补缴的金额,对由于余额不足造成扣款不成功的,按规定加收滞纳金。
(三)对年度内多缴社会保险费及其它规费的缴费人,在办理自核自缴后,可向地税部门申请办理退库手续。
附件一:浦江县二○○八年度地方规费汇总申报表(见下载中心-税务下载)
附件二:扣除项目一览表(见下载中心-税务下载)
                                     二○○八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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