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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 [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关于2009年节假日纳税申报调整的通知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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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4 08:10:01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关于2009年节假日纳税申报调整的通知

作者:       日期:08.12.16
  

各相关纳税人: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通知精神,为便于纳税人合理安排时间,按时办理纳税申报等事宜,现将2009年放假调休月份的办税时间变更情况通知如下:
    一、元旦:2009年1月1日--2009年1月3日放假,共3天。
    增值税、消费税、企业所得税(含按月申报)的申报截止时间延至1月19日,增值税抄报税截止时间延至1月19日。
    二、春节:1月25日一31日放假,共7天。
    各税申报截止时间及增值税抄报税截止时间不变。
    三、清明节:4月4日一6日放假,共3天。
    增值税、消费税、企业所得税(含按月申报)的申报截止时间延至4月20日,增值税抄报税截止时间延至4月20日。
    四、“五一”国际劳动节:5月1日—3日放假,共3天。
    增值税、消费税、企业所得税(含按月申报)的申报截止时间延至5月18日,增值税抄报税截止时间延至5月18日。
    五、端午节:5月28日一30日放假,共3天。
    各税申报截止时间及增值税抄报税截止时间不变。
    六、国庆、中秋节:10月1日一8日放假,共8天。
    增值税、消费税、企业所得税(含按月申报)的申报截止时间延至10月23日,增值税抄报税截止时间延至10月23日。
    请互相告知。


   
厦门市国家税务局
   
2008年1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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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4 08:11:06 |只看该作者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2009年各月份纳税申报期限的通知渝地税发[2008]243号
2008-12-24重庆市地方税务局

各区县(自治县)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单位:
  根据新《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务院办公厅关于2009年部分节假日安排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8〕42号)的有关规定,现对2009年各月份的纳税申报期限予以明确(见附表)。请遵照执行,并及时告知纳税人。
  附件:重庆市地方税务局2009年各月份纳税申报期限表

  二OO八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申报期限
    月 份

一月(元旦、春节)

1月4日

1月19日

二月

2月1日

2月16日

三月

3月1日

3月16日

四月(清明节)

4月1日

4月20日

五月(五一节、端午节)

5月4日

5月18日

六月

6月1日

6月15日

七月

7月1日

7月15日

八月

8月1日

8月17日

九月

9月1日

9月15日

十月(国庆节、中秋节)

10月9日

10月23日

十一月

11月1日

11月16日

十二月

12月1日

1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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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4 08:11:39 |只看该作者
嘉兴市国家税务局关于2009年纳税申报期限的通知
发布单位:嘉兴国家税务局 浏览次数<931>次  

嘉兴市国家税务局关于2009年纳税申报期限的通知


全市纳税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9号)已经正式公布,并将于2009年1月1日起施行。根据规定,从2009年1月1日起增值税和消费税月(季)度申报期限由原来的10天改为15天,同时企业增值税防伪税控开票子系统的报税期限也作相应调整。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2009年部分节假日安排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8〕42号)的规定,2009年1月1日-3日元旦放假3天,2009年4月4日-6日清明放假3天,2009年5月1日-3日劳动节放假3天,2009年10月1日-8日国庆、中秋放假8天,均需要按休假日天数顺延。
现将2009年增值税、消费税、所得税以及储蓄利息个人所得税的纳税申报期限通知如下:

2009年纳税申报期限

月份

增值税

消费税

企业所得税

储蓄利息个人所得税

1月

1月20日

1月20日

1月20日

1月12日

2月

2月16日

2月16日

2月16日

2月9日

3月

3月16日

3月16日

3月16日

3月9日

4月

4月20日

4月20日

4月20日

4月10日

5月

5月20日

5月20日

5月20日

5月12日

6月

6月15日

6月15日

6月15日

6月8日

7月

7月15日

7月15日

7月15日

7月7日

8月

8月17日

8月17日

8月17日

8月7日

9月

9月15日

9月15日

9月15日

9月7日

10月

10月27日

10月27日

10月27日

10月21日

11月

11月16日

11月16日

11月16日

11月9日

12月

12月15日

12月15日

12月15日

12月7日

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截止日期为2009年5月31日。



嘉兴市国家税务局
二○○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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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4 18:32:24 |只看该作者

关于调整申报纳税期限和2009年部分节假日顺延问题的通知

关于调整申报纳税期限和2009年部分节假日顺延问题的通知
2009-1-4 8:56:48

金市地税征函〔2008〕55号
市本级各税务分局、稽查局、有关处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主席令第63号)、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38、539、540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2009年部分节假日安排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8〕42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现将申报纳税期限和2009年部分节假日顺延问题明确如下:

一、从2009年1月1日起,纳税人经税务机关核定以1个月或者1个季度为一个纳税期的,申报纳税期限由原来每月10日前调整为应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

二、2009年部分节假日申报纳税期限顺延问题:

1、元旦、春节,2009年1月份各税(费)种的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2009年1月19日止;

2、清明节,2009年4月份各税(费)种的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2009年4月20日止;

3、“五一”、端午节,2009年5月份各税(费)种的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2009年5月18日止;

4、中秋节、“十一”,2009年10月份各税(费)种的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2009年10月23日止。

请相关单位及时通过网上办税系统、地税网站、“12366”纳税服务热线、办税服务厅公告栏等渠道通知纳税人,在规定期限内办理纳税申报。



二OO八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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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国税征〔2008〕27号关于2009年纳税申报期限的通知
http://pjckts.5d6d.com/thread-1163-1-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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