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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出口退税申报期限的通知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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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5 08:41:40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关于调整出口退税申报期限的通知

2009-01-04 16:39:32  作者:  来源:互联网  浏览次数:12  文字大小:【】【】【
各出口企业:

根据新增值税暂行条例,从2009年起,增值税纳税申报期限由原来每月10前改为每月15日前。经研究,将出口退税申报期限调整如下:


从2009年1月1日起,出口企业申报出口退税的截止期限调整为:货物报关出口之日(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起90天后第一个增值税申报期截止之日。


因节假日调整(三天及三天以上的节假日),增值税申报期以浙江省国税局关于2009年纳税申报期限的通知(浙国税征〔2008〕27号)文件为准。


出口企业确有特殊原因在规定期限内无法申报出口退税的,请按现行有关规定及时申请办理延期申报手续。

管理三科

2009-01-04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2009年纳税申报期限

月份

增值税

1

1月20日

2

2月16日

3

3月16日

4

4月20日

5

5月20日

6

6月15日

7

7月15日

8

8月17日

9

9月15日

10

10月27日

11

11月16日

12

1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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