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上报《2007年出口货物退(免)税情况统计表》的通知 [日期:2007-12-25] |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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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出口企业:
为全面了解2007年度出口退税情况,根据有关出口退税文件要求,决定对2007年度出口货物退(免)税情况进行统计,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清算要求:各出口企业应对 2007年出口货物发生的应退(免)税额、办理情况、以及截止2007年12月31日未办理2007年出口货物发生退(免)税额进行统计,填写《2007年出口货物退(免)税情况统计表》(见附件表1或表4)、《“退 (免)”税企业征税和抵扣情况核查表》(表3)
2、清算时段:为2007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报关出口货物。货物出口后,出口企业应严格按税收、财务制度的规定,及时入账反映销售,及时取得发票,及时进行退(免)税申报。对于外贸企业,进项发票原则上要求在出口当月取得。
3、上报时间:各出口企业须在2008年1月10日前上报,因此各出口企业应在10日前做好本月免抵退税申报,逾期不报的将直接影响到2007年度未退完的税款。
4、上报企业范围:2008年1月1日前办理出口退税认定的企业(包括在2007年办理取消退税认定的企业)。
5、上报资料:
生产企业:《2007年出口货物退(免)税情况统计表》(表1)、《出口企业进料加工复出口业务清算表》(表2)各一份10日前上报退税部门;
《“退 (免)”税企业征税和抵扣情况核查表》(表3)一式三份10日前上报管理部门(二科、四科)
外贸企业:《2007年出口货物退(免)税情况统计表》一份10日前上报退税部门(表4)
5、各出口企业应每天及时浏览《出口退税驿站》的通知,我科将根据上级通知及时告知有关事项。
附件:《2007年出口货物退(免)税情况统计表》及有关资料
税源管理三科
2007/1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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