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01-09 16:47:10 作者: 来源:互联网 浏览次数:11 文字大小:【大】【中】【小】
提醒办理变更的出口企业:在国税征收大厅办理税务登记变更的同时,务必到国税退税部门410室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变更手续。 提醒《税务登记证》副本未加盖“出口退(免)税已认定”章戳的出口企业,务必到国税410室补盖章。 管理三科 20090109 相关文件摘要: 《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51号)
第五条
对外贸易经营者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和商务部《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办法》的规定办理备案登记后,没有出口经营资格的生产企业委托出口自产货物(含视同自产产品,下同),应分别在备案登记、代理出口协议签定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资料,填写《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表》,到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手续。
特定退(免)税的企业和人员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手续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已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的出口商,其认定内容发生变化的,须自有关管理机关批准变更之日起30日内,持相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变更手续。
第七条
出口商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依法应终止出口货物退(免)税事项的,应持相关证件、资料向税务机关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注销认定。
对申请注销认定的出口商,税务机关应先结清其出口货物退(免)税款,再按规定办理注销手续。
第二十三条
出口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税务机关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规定予以处罚:未按规定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变更或注销认定手续的;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有关问题的通知(浙国税进〔2005〕14号)
第二条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在办理认定手续完毕后,需在《税务登记证》副本第三页“企业名称”左上方加盖红色“出口退(免)税已认定”章戳,并在戳印上填写年月日;若出口商发生出口货物退(免)税注销情况,则由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在办理完毕注销手续后在《税务登记证》副本第三页“企业名称”右上方加盖蓝色“出口退(免)税已注销”章戳,并在戳印上填写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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