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收藏本站

浦江财会退税

 找回密码
 领证

QQ登录

只需一步,快速开始

搜索
热搜: 活动 交友 discuz
查看: 1139|回复: 0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出口退税] 关于加强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的通知 [复制链接]

Rank: 9

注册时间
2007-10-27
帖子
10843
UID
2
跳转到指定楼层
1#
发表于 2009-1-10 10:20:44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2009-01-09 16:47:10  作者:  来源:互联网  浏览次数:11  文字大小:【】【】【

提醒办理变更的出口企业:在国税征收大厅办理税务登记变更的同时,务必到国税退税部门410室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变更手续。

提醒《税务登记证》副本未加盖出口退(免)税已认定”章戳的出口企业,务必到国税410室补盖章。

管理三科

20090109

相关文件摘要:

《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51号)


第五条
对外贸易经营者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和商务部《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办法》的规定办理备案登记后,没有出口经营资格的生产企业委托出口自产货物(含视同自产产品,下同),应分别在备案登记、代理出口协议签定之日起
30日内持有关资料,填写《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表》,到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手续。


特定退(免)税的企业和人员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手续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已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的出口商,其认定内容发生变化的,须自有关管理机关批准变更之日起
30日内,持相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变更手续。


第七条
出口商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依法应终止出口货物退(免)税事项的,应持相关证件、资料向税务机关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注销认定。
对申请注销认定的出口商,税务机关应先结清其出口货物退(免)税款,再按规定办理注销手续。



第二十三条
出口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税务机关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规定予以处罚:未按规定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变更或注销认定手续的;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有关问题的通知(浙国税进〔2005〕14号)


第二条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在办理认定手续完毕后,需在《税务登记证》副本第三页“企业名称”左上方加盖红色“出口退(免)税已认定”章戳,并在戳印上填写年月日;若出口商发生出口货物退(免)税注销情况,则由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在办理完毕注销手续后在《税务登记证》副本第三页“企业名称”右上方加盖蓝色“出口退(免)税已注销”章戳,并在戳印上填写年月日。

分享到: QQ空间QQ空间 腾讯微博腾讯微博 腾讯朋友腾讯朋友
分享分享0 收藏收藏0
  
浦江会计群新浪微博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领证

Archiver|浦江财会出口退税     

GMT+8, 2024-5-4 09:20 , Processed in 0.042901 second(s), 13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2

© 2001-2011 Comsenz Inc.

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