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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联合核定个体工商户定额的通知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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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13 13:44:46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关于联合核定个体工商户定额的通知 2009-01-12 16:34:11  作者:  来源:互联网  浏览次数:3  文字大小:【】【】【

浦国税管一〔2008〕108号

为了深入贯彻落实县委《关于认真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扎实推进创业富民创新强县的决定》,充分发挥税务部门在支持和服务地方经济发展中的作用,确保在依法治税、规范管理的前提下,既能为纳税人减轻负担,促进税负公平,创造良好的税收服务环境;又能加强部门间合作,推进办税公开,树立税务部门良好的社会形象。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2005]48号《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完善个体税收征收管理工作的意见》,经浦江县国家税务局和浦江县地方税务局研究决定,对定期定额的个体工商户实行联合核定定额的工作办法。现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联合核定定额的工作原则
(一)依法管理原则。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相关配套制度的规定,推进国、地税共管个体工商户联合定额管理工作,严格执行国、地税各项税收政策。
(二)优化服务原则。简化国、地税共管个体工商户现行征收管理流程,切实减轻征纳双方负担,方便纳税人,提高工作效率,降低税收成本。
(三)强化监督原则。避免国、地税部门各自为政的情况,促进税负公平,减少管理真空,堵塞征管漏洞,规范执法行为,塑造税务机关的良好形象。
(四)促进征管原则。充分整合国、地税共管个体工商户管理资源,依托信息化税收管理平台,发挥国、地税部门的征收管理优势,实现国、地税共管个体工商户征收管理环节的良性运行,全面提升国、地税共管个体工商户征收管理的效能。
二、联合核定定额的适用范围
浦江县国家税务局、浦江县地方税务局共同管理的实行定期定额方式征收的个体工商户,包括定额的核定和调整。
三、联合核定定额的工作步骤
(一)个体工商户的定额核定
1、自行申报
实行定期定额的个体工商户,按照税务机关规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向国地税任一大厅申报,填写有关申报文书。申报内容应包括经营行业、机器设备、营业面积、雇佣人数和每月经营额、所得额发及税务机关要求申报的其他项目。
2、调查核实
国地税个体税收管理人员根据税务登记岗位传来的个体工商户待核查信息,做好定额要素信息采集前的准备工作。先进行案头审核,分析有关数据,然后通过中间平台发起联合下户调查申请,共同到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场所进行实地调查核实,并填写《个体工商户定额信息联合采集表(工业生产及来料加工业)》、《个体工商户定额信息联合采集表(商业)》、《个体工商户定额信息联合采集单表(修理修配业)》。由国地税个体税收管理人员将信息数据录入中间平台个体定额管理模块,对调查一致的纳税人由分管征管的基层税源管理领导对定额申请进行审批,产生初步核定定额清册。
3、定额公示
国、地税税源管理部门将核定定额的初步结果在办税服务厅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五个工作日。
4、审核审批
国、地税税源管理部门根据公示反馈的意见,相互通报情况,及时收集信息,最终确定应纳税营业额和应纳税额,并报经县局批准。
5、下达定额
报经县局批准后,由国、地税个体税收管理人员按照相关划定的区域填制《浦江县国家税务局、浦江县地方税务局定额核定通知书》,并加盖国、地税公章,送达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执行。
6、公布定额
国、地税部门将最终确定的应纳税营业额和应纳税额在原公示范围内再进行公布。
(二)个体工商户的定额调整
1、联合核定的定额每年应进行一次调整,根据纳税人申报或国、地税机关核查,发现纳税人定额与实际不符的,需要进行定额调整的,由国地税征管部门牵头,对个体工商户进行定额调整。
2、个体工商户定额调整的其他有关工作步骤按照上述个体工商户新办定额程序进行操作。
四、联合核定定额的执行期限
国、地税联合核定定额的有效期统一为每年的3月1日至次年2月底。
五、联合核定定额的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形成共识
国、地税联合实施定额核定工作,对于加强个体税收征管,提高工作效率,降低征纳成本,整合税收资源,形成工作合力等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国、地税各部门必须高度重视此项工作,要形成共识,密切配合,按照统一部署,切实抓好组织实施,确保国、地税联合核定定额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加强协作,密切配合
国、地税联合实施定额核定工作,既涉及面广,又时间紧、任务重。国、地税各部门一定要本着有利于推进依法治税、有利于加强税收征管、有利于方便纳税人的要求,建立健全相应的工作联系机制,特别是国、地税负责个体税收管理工作的人员,要相互联系、相互配合,充分利用现有的税收征管信息,重点搞好典型户的调查,及时掌握个体工商户的经营动态,确保定额核定科学合法,定额调整准确合理。
(三)全面规范,狠抓落实
国、地税联合实施定额核定工作,政策性强,征管难度大。国、地税各部门要认真按照《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程序和方法进行定额的核定和调整,切实抓好各环节的落实,严格督促个体税收管理人员要忠于职守,规范执法。同时,要增强税收执法的透明度,杜绝为税不廉,自觉接受纳税人和社会各界的监督,促进我县个体税收征管工作再上新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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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00八年十二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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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4-17 08:57:37 |只看该作者
关于2009年商业定期定额标准的补充通知 2009-04-16 16:11:54  作者:  来源:互联网  浏览次数:1  文字大小:【】【】【

浦国税管一〔2009〕10号


为进一步促进税负公平,推进办税公开,树立税务部门良好的社会形象。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十六号令《关于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和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2005]48号《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完善个体税收征收管理工作的意见》等文件精神,经双方联合调查、民主评议和充分协商,现将2009年乡镇商业定期定额标准通知如下:
一、黄宅镇的商业路、新华路、迎宾路、望江路从事商业经营的纳税人,定额标准:月应税经营额2500元/间。

二、黄宅镇其它路段及其它乡镇所在地临街从事商业经营的纳税人,定额标准:月应税经营额2000元/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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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00九年二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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