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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 福利企业收到增值税退税是否免企业所得税?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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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2-27 12:41:05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福利企业收到增值税退税是否免企业所得税?


[转载,仅供参考]

字体:[大 中 小] 来源:中国税网 作者: 日期:2009-01-12

  
  问:民政福利企业收到退回2008年度增值税是否免征企业所得税?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规定:

  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39号),《国务院关于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新设立高新技术企业实行过渡性税收优惠的通知》(国发[2007]40号)及本通知规定的优惠政策以外,2008年1月1日之前实施的其他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一律废止。各地区、各部门一律不得越权制定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

  第七条 收入总额中的下列收入为不征税收入:
  
  (一)财政拨款;
  
  (二)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

  (三)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

  第二十六条 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
  
  (一)国债利息收入;
  
  (二)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三)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四)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

  因此,福利企业取得增值税退税不能免征企业所得税,应缴纳企业所得税。

   









福利企业增值税退税是否免税?
字号选择:大 中 小     日期:2009-01-19
  
作者:   日期: 2009-01-19 来源: 中国税网
  


  问:根据财税[2008]151号文的规定,福利企业按安置残疾职工人数所取得的先征后返的增值税是否是免税收入?如何理解“对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文件的规定,对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企业取得的各类财政性资金,除属于国家投资和资金使用后要求归还本金的以外,均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

  对于上述收入,税务处理时应掌握,一是专项用途;二是国务院批准资金。实践中通常应该取得明确规定的不征税文件,否则均应并入企业所得额计征企业所得税。但相应的计入所得额的收入形成的资产、费用,可以在所得税前申报扣除;而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形成的资产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92号)中的“取得的增值税退税或营业税减税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自2007年7月1日起施行,但外商投资企业适用本通知第二条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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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2-27 12:53:17 |只看该作者
直接免征增值税的财税处理
2008-9-17  【大 中 小】【打印】
  问:直接免征的增值税是否应该并入企业利润缴纳企业所得税?需要进行会计处理吗?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减免及返还的流转税并入企业利润征收所得税的通知》(财税[1994]74号)之规定,对企业减免或返还的流转税(含即征即退、先征后退),除国务院、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有指定用途的项目以外,都应并入企业利润,照章征收企业所得税。对直接减免和即征即退的,应并入企业当年利润征收企业所得税。因此,企业直接免征的增值税应该并入企业当年利润缴纳企业所得税。根据《关于减免和返还流转税的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字[1995]6号)之规定,对于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科目,贷记“补贴收入”科目,并在“应交增值税明细表”“已交税金”项目下,增设“减免税款”项目(8行),反映企业按规定减免的增值税款,应根据“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科目的记录填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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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2-28 13:15:25 |只看该作者

福利企业收到增值税退税是否免企业所得税?

(二十二)安置残疾人的单位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92号)规定取得的增值税退税或营业税减税收入,根据财税[2008]151号文件精神,2008年度暂按不征税收入申报。
这是宁波市地税局对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要求。详见下面连接http://www.dxcs.gov.cn/fgwj_view.aspx?Id=1389&CategoryId=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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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2-28 13:16:37 |只看该作者

福利企业收到增值税退税是否免企业所得税?

不知浦江县地方税务局会是什么样的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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