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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函〔2009〕108号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免税核销申报有关问题的通知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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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3-19 09:58:45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国税函〔2009〕108号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免税核销申报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9-03-19 09:46:40  作者:  来源:互联网  浏览次数:1  文字大小:【】【】【

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函〔2009〕10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出口货物免税核销申报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有关规定,经研究,现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免税核销申报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纳税期限为一个季度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应在办理纳税申报后的下个季度的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出口货物免税核销手续。
二、纳税期限为一个月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的免税申报期限,仍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免税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国税发〔2007〕123号)有关规定执行。
三、纳税期限为一个季度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无法按本通知第一条规定期限办理免税核销申报手续的,可在申报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有合理理由的免税核销延期申报书面申请,经核准后,可延期一个季度办理免税核销申报手续。
四、本通知自2009年4月1日开始执行。









二○○九年三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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