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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注销税务登记管理的通知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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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4-17 08:59:24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关于加强注销税务登记管理的通知 2009-04-16 16:13:40  作者:  来源:互联网  浏览次数:2  文字大小:【】【】【

浦江县国家税务局

关于加强注销税务登记管理的通知

浦国税管一〔2009〕13号




为进一步规范执法行为,及时准确办理有关手续,防止纳税人为逃避税务管理而办理假注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等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加强注销税务登记管理提出以下意见:

一、注销登记的内容
1.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前,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2.按照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册登记的,应当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告终止之日起15日内,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纳税人因住所、经营地点变动,涉及改变税务登记机关的,应当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注销登记前,或者住所、经营地点变动前,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3.纳税人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其他机关予以撤销登记的,应当自营业执照被吊销或者被撤销登记之日起15日内,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境外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建筑、安装、装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劳务的,应当在项目完工、离开中国前15日内,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二、注销登记应提交的资料
纳税人申请办理注销登记应提供下列资料:
1.《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1份;
2.《税务登记证》正、副本;
3.上级主管部门批复文件或董事会决议及复印件;
4.工商营业执照被吊销的应提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出的吊销决定及复印件。
三、注销登记的受理
1.办税大厅受理环节应对纳税人提供的证件资料是否齐全、合理、有效,《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填写是否完整准确,印章是否齐全进行审核,纸质资料不全或填写内容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补正或重新填报;
2.审核纳税人是否在规定时限内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如未按规定时限,则进行违法违章处理;
3.审核无误后,将纳税人报送的所有资料转税源管理部门。
四、注销清算
税源管理部门接收上一环节转来的资料后,应依法进行清算,清算的主要内容是审核纳税人是否已办结下列涉税事项:
1.取消相关资格认定;
2.结清税款、多退(免)税款、滞纳金、罚款;
3.结存发票作验旧、缴销处理;
4.办结申报(报税)事项;
5.防伪税控纳税人取消防伪税控资格、交回防伪税控设备;
6.未结案件的处理。
对纳税人未办结的涉税事项进行实地清算,收回税务登记等证件。在注销清算过程中发现纳税人涉嫌偷、逃、骗、抗税或虚开发票等行为的应依法处理,达到税务稽查立案标准的应依法移送稽查部门查处。
五、注销登记管理的其他事项按照上级国税机关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处理。





二00九年一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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