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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 海关---企业管理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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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9-16 10:56:27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企业管理

一、报关企业注册登记许可

二、报关企业跨关区分支机构注册登记许可
   
三、报关企业及其跨关区分支机构注册登记许可变更



四、报关企业及跨关区分支机构注册登记许可延续

五、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注册登记、换证
(一)注册登记递交单证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个人独资、合伙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提交营业执照);
2、对外贸易经营者登记备案表复印件(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商务部规定不需要备案登记的除外);外商投资企业办理注册登记时,应当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
    3、企业章程复印件(非企业法人免提交);
4、税务登记证书副本复印件;
5、银行开户证明复印件;
6、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复印件;
7、《报关单位情况登记表》、《报关单位管理人员情况登记表》;
8、其他与注册登记有关的文件材料。
(二)工作流程
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向海关递交上述登记单证→注册地海关依法对申请注册登记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进行核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申请人由注册地海关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注册登记证书》,报关单位凭以办理报关业务。
(三)换证需递交单证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个人独资、合伙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提交营业执照);
2、对外贸易经营者登记备案表复印件(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商务部规定不需要备案登记的除外);
3、《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限外商投资企业提交);
4、《报关单位情况登记表》;
5、《报关员情况登记表》(无报关员的免提交);
6、《报关单位管理人员情况登记表》。
(四)换证工作流程
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三十日持有关材料向注册地海关提出申请→注册地海关审核→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由注册地海关新发或换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注册登记证书》,有效期限三年。
(五)工作时限
自海关受理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注册登记、换证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完成。
六、进出口收发货人的变更
(一)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单位名称、企业性质、企业住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等海关注册登记内容发生变更的,应当自批准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注册地海关提交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及复印件,办理变更手续。
(二)工作流程
进出口收发货人到工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准予变更的进出口收发货人自批准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注册地海关提交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注册地海关进行审核决定同意→注册地海关进行相应变更。
(三)办理期限
当场办理。
七、报关单位注销注册登记流程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向注册地海关递交单证

1、破产、解散、自行放弃报关权或者分立成两个以上新企业的;
     2、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注销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的;
     3、丧失独立承担责任能力的;
     4、报关企业丧失注册登记许可的;
     5、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或者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失效的;
     6、其他依法应当注销注册登记的情形。
(二)工作流程
报关单位(包括报关企业和进出口收发货人)持有注销注册登记情形的材料至注册地海关→注册地海关审核是否属于注销注册登记六种情形范围,审核有否办结海关有关手续→审核通过后,注册地海关进行相应注销操作。
(三)工作时限
视企业办结海关有关手续而定
八、报关单位报关专用章使用规定
(一)规格:报关专用章应为椭圆形,长50MM,宽36MM,包含企业中文名称全称,杭州关区内企业的报关专用章样式统一不增加企业英文名称。报关企业的报关专用章内容应包含:企业名称全称+口岸地名称+报关专用章。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专用章内容应包含:企业名称全称+报关专用章+编号(如超过一枚),最多不超过六枚。(印章样模详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杭州海关公告2005年第380号》附件)
(二)刻制:只要符合海关规定的规格要求,报关专用章的刻制可由报关企业按当地政府对印章的管理规定自行决定。
(三)备案:杭州关区报关单位报关专用章启用前应到企业注册所在地海关办理备案手续。
九、企业分类
企业分类管理就是海关根据企业诚信记录采取差别管理措施,倡导守法便利。实施企业分类管理是实现海关监管资源合理配置的有效途径,是解决目前海关严密监管与高效运作和日益增长的业务量与有限的人力资源矛盾的根本办法。
根据海关总署第170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分类管理办法》和其他规定,海关对企业实施分类管理,设置AA、A、B、C、D五个管理类别,海关依据企业经营管理状况和遵守海关法律情况,本着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依法进行评定,并根据企业从事与海关业务有关的经营活动的守法和违法情况,及时调整企业的管理类别,实施动态管理。全国海关实行统一的企业分类标准、程序和管理措施。
(一)评审条件
     1 AA类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已适用A类管理1年以上;
  (2)上一年度进出口总值3000万美元以上;
  (3)经海关验证稽查,符合海关管理、企业经营管理和贸易安全的要求;
  (4)每年报送《经营管理状况报告》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上一年度审计报告;每半年报送《进出口业务情况表》。
 2A类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已适用B类管理1年以上;
  (2)连续1年无走私罪、走私行为、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
  (3)连续1年未因进出口侵犯知识产权货物而被海关行政处罚;
  (4)连续1年无拖欠应纳税款、应缴罚没款项情事;
  (5)上一年度进出口总值50万美元以上;
  (6)上一年度进出口报关差错率3%以下;
  (7)会计制度完善,业务记录真实、完整;
  (8)主动配合海关管理,及时办理各项海关手续,向海关提供的单据、证件真实、齐全、有效;
  (9)每年报送《经营管理状况报告》;
  (10)按照规定办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注册登记证书》的换证手续和相关变更手续;
  (11
)在商务、人民银行、工商、税务、质检、外汇、监察等行政管理部门和机构无不良记录。
3AA类报关企业,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已适用A类管理1年以上;
  (2)上一年度代理申报的进出口报关单及进出境备案清单总量在2万票以上;
  (3)经海关验证稽查,符合海关管理、企业经营管理和贸易安全的要求;
  (4)每年报送《经营管理状况报告》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上一年度审计报告;每半年报送《报关代理业务情况表》。
  4A类报关企业,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已适用B类管理1年以上;
  (2)企业以及所属执业报关员连续1年无走私罪、走私行为、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
  (3)连续1年代理报关的货物未因侵犯知识产权而被海关没收;
  (4)连续1年无拖欠应纳税款、应缴罚没款项情事;
  (5)上一年度代理申报的进出口报关单及进出境备案清单等总量在3000票以上;
  (6)上一年度代理申报的进出口报关差错率在3%以下;
  (7)依法建立账簿和营业记录,真实、正确、完整地记录受委托办理报关业务的所有活动;
  (8)每年报送《经营管理状况报告》;
  (9)按照规定办理注册登记许可延续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企业报关注册登记证书》的换证手续和相关变更手续;
  (10
)在商务、人民银行、工商、税务、质检、外汇、监察等行政管理部门和机构无不良记录。
(二)企业向海关申请时递交材料:
  1AA类管理递交的材料

1)、《适用AA类管理申请书》;
 (2)、《经营管理状况报告》;
 (3
)、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上一年度审计报告。
2、A类管理递交的材料:
1)、《适用A类管理申请书》;
2
)、《经营管理状况报告》。
(三)注册地海关接受企业适用AA类、A类管理申请后,经审核企业提交的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制发《企业分类管理申请受理决定书》,并报直属海关审定。
  对申请AA类的,直属海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个月内作出适用或者不予适用决定。
  对申请A类的,直属海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
个月内作出适用或者不予适用决定。
十、报关员注册
(一)申请报关员注册,应当提交下列文件、材料:
1、《报关员注册申请书》;
2、申请人所在报关单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企业报关注册登记证书》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注册登记证书》复印件;
3、《报关员资格证书》复印件;
4、与所在报关单位签订的合法有效的劳动合同复印件(报关单位为非企业性质的,可以提交聘用合同复印件或者人事证明);
5、身份证件复印件;
6、所在报关单位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证明复印件,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首次申请报关员注册的,还应当提交报关单位出具的报关业务实习证明材料。
报关员注册有效期届满之日起连续2年未注册再次申请报关员注册的,还应当提交海关报关业务岗位考核合格的证明材料。
台湾居民、香港和澳门居民中的中国公民提出申请的,还应当提交《台港澳人员就业证》复印件。
(二)工作流程
申请人向所属报关单位注册地海关提交注册申请材料(不属于受理范围的,海关出具《行政许可不予受理决定书》)→属于受理范围的,海关予以受理(可以当场作出决定的,海关颁发《报关员证》)→不能当场决定的,海关出具《行政许可受理决定书》→海关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不符合条件的,海关出具《不准予报关员注册决定书》。)→符合条件的,海关出具《准予报关员注册决定书》,并颁发《报关员证》。
(三)许可期限
海关对具备报关员注册条件的,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许可的决定。
十一、报关员注册的变更
(一)报关员姓名、身份证件号码等身份资料和所在报关单位名称、海关编码发生变更的,报关员应当在变更事实发生之日起的20日内,持《报关员资格证书》、《报关员证》和变更证明文件等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到注册地海关书面申请变更报关员注册。
(二)工作流程
申请人向所属报关单位注册地海关提交注册变更申请材料(不属于受理范围的,海关出具《行政许可不予受理决定书》)→属于受理范围的,海关予以受理(可以当场作出决定的,海关颁发《报关员证》)→不能当场决定的,海关出具《行政许可受理决定书》→海关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不符合条件的,海关出具《不准予报关员注册变更决定书》。)→符合条件的,海关出具《准予报关员注册变更决定书》,并颁发《报关员证》。
(三)许可期限
海关对具备报关员注册变更条件的,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许可的决定。
十二、报关员注册的延续
(一)报关员办理报关员注册延续手续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海关提出,并提交下列文件、材料:
1、《报关员注册延续申请书》;
2、《报关员证》复印件;
3、申请人所在报关单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企业报关注册登记证书》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注册登记证书》复印件;
4、《报关员资格证书》复印件;
5、与所在报关单位签订的合法有效的劳动合同复印件(报关单位为非企业性质的,可以提交聘用合同复印件或者人事证明);身份证件复印件;
6、所在报关单位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证明复印件,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台湾居民、香港和澳门居民中的中国公民办理报关员注册延续手续的,还应当提交《台港澳人员就业证》复印件。
(二)工作流程
申请人向所属报关单位注册地海关提交注册延续申请材料(不属于受理范围的,海关出具《行政许可不予受理决定书》)→属于受理范围的,海关予以受理(可以当场作出决定的,海关颁发《报关员证》)→不能当场决定的,海关出具《行政许可受理决定书》→海关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不符合条件的,海关出具《不准予报关员注册延续决定书》)→符合条件的,海关出具《准予报关员注册延续决定书》,并颁发《报关员证》。
(三)许可期限
海关对具备报关员注册延续条件的,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许可的决定。
十三、报关员注册的注销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报关员应当到注册地海关申请报关员注册的注销:
1、报关员不再从事报关业务的;
2、报关员辞职的;
3、报关单位解除与报关员的劳动合同关系的(报关单位为非企业性质的,解除聘用合同关系或者人事关系);
4、报关单位申请注销海关注册登记的。
(二)申请注销报关员注册的,应当提交下列文件、材料:
1、《注销报关员注册申请书》;
2、《报关员证》;
3、《报关员资格证书》。
不能提交《报关员证》的,应当提交在报刊刊登的作废声明。
(三)工作流程
提交申请→海关审核申请资料→办理注销
(四)办理期限
当场办理。
十四、承运企业管理
(一)运输企业办理注册登记时,应当向海关提交下列文件
1、《承运海关监管货物境内运输企业注册登记申请表》;
2、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副本和复印件;
3、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核发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复印件;
4、技术监督部门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下称《组织机构代码证》)和复印件;
5、承运海关监管货物车辆的驾驶员名单及备案登记资料;企业更换驾驶员的,应当及时向海关办理驾驶员的变更备案手续。
提交2、3、4项文件时,还应同时出示原件供海关审核。
(二)办理车辆注册登记时,还应当向海关提交下列文件
1、《承运海关监管货物境内运输车辆注册登记申请表》;
2、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
3、运载危险品的车辆需提交公安消防部门核发的《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准运证》复印件;
4、车辆彩色照片2张(要求:前方左侧面45度,4*3寸;能清楚显示车牌号码;车头及车厢侧面喷写企业名称);
5、箱式货车需递交中国船级社核发的《集装箱式车厢批准证明书》。
提交本条2、3、5项文件时,还应同时出示原件供海关审核。
(三)驾驶员办理备案登记时,应当向海关提交以下文件
1、《承运海关监管货物境内运输车辆驾驶员备案登记表》;
2、驾驶员的国内居民身份证、《机动车驾驶员驾驶证》(复印件);
3、驾驶员彩色近照2张(规格:大1寸、免冠、红底)。
提交本条2项文件时,不应同时出示原件供海关审核。
(四)工作流程和时限
初审:经办关员单证受理→审验车辆(船舶)、驾驶员→科长审核→制作关封(20个工作日内)→总关监管通关处审批。
(五)年审
1、递交单证
(1)《海关注册登记承运企业年审报告书》;
(2)《境内公路运输企业载运海关监管货物注册登记证书》;
(3)《境内汽车载运海关监管货物载货登记簿》;
(4)《境内汽车载运海关监管货物车辆准载证》;
(5)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副本和复印件;
(6)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核发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复印件;
(7)技术监督部门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和复印件;
(8)海关风险担保金或银行信用保函担保期已满的,需重新提供担保;
(9)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机动车辆行驶证》或《船舶适航证书》正、副本和复印件;
(10)驾驶员的国内《居民身份证》、《机动车驾驶证》正、副本和复印件。
2、工作流程和工作时限
初审经办关员单证受理→审验车辆(船舶)、驾驶员→科长审核→制作关封(20个工作日内)→总关监管通关处审批。
(六)变更和注销
1.企业名称、车辆(包括发动机、底盘、车牌号码、车厢体等)、驾驶员发生变更时,由申请人填制《转关运输承运企业、车辆、驾驶员注册登记变更申请表》→收回原证书,按重新注册规定办理→科长审核→制作关封(2个工作日内)→总关监管通关处复审后作相应变更处理。
2.承运企业、车辆、驾驶员不再从事承运海关监管货物业务,由申请人填制《承运转关货物企业、车辆、驾驶员注销申请表》 →收回原证书→科长审核→制作关封(2个工作日内)→总关监管处办理有关注销手续。


杭州海关地址:杭州市黄龙路7号
邮编:310007
电话总机:0571-86666114
杭州海关门户网站网址:hangzhou.customs.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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