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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局问题解答] 此种销售行为增值税纳税时点?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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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9-17 15:46:03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此种销售行为增值税纳税时点?
发布日期:2009年09月04日
字体:【】【】【
 
  问题内容:
  某公司为通用设备制造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生产销售的产品生产周期一般为3-6个月,与客户签订的销售合同,假设合同中付款方式约定:合同签订对方支付20%的预付款,生产过程中支付10%的进度款,提货时支付40%的提货款,货到购货方现场经安装调试双方检验合格签字转移产品所有权后,支付20%的安装调试款,质保金10%,一年后支付。请问该笔合同增值税的纳税时点是什么时候,是否为该产品发出的当日?
  回复意见:
  您好:
  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f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08年第538号)规定:
  “第十九条 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一)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2008年第50号)规定:
  “第三十八条 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按销售结算方式的不同,具体为:
  ……
  (三)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贵公司所采用的销售方式应属于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应按合同规定的收款日期确定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但如果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有关具体办理程序方面的事宜请直接向您的主管或所在地税务机关咨询。
  欢迎您再次提问。
国家税务总局
2009/09/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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