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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外贸出口企业出口退税的计税依据及计算方法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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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2-28 17:02:14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第一章外贸出口企业出口退税的计税依据及计算方法:
外贸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下同)增值税的退税,是指出口销售环节免税,对出口货物所含进项税额予以退还,具体计算方法如下:
一、外贸企业出口货物应退增值税的计税依据及计算方法
1
、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收购、作价加工收回货物退税依据的确定。
按规定,外贸企业申报出口退税时要附送增值税专用发票,在这两种方式下出口退税的计税依据可以直接从附送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中认定,不需经过另外的计算,即以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进项金额为退税计算依据。
基本计算公式如下:
应退税额=外贸收购不含增值税购进金额×退税率或=出口数量×加权平均单价×退税率
2
、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的出口退税依据的确定。
1)出口企业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并持普通发票的特准退税的抽纱、工艺品、香料油、山货、草柳竹藤制品、鱼网鱼具、松香、五倍子、生漆、鬃尾、山羊板皮、纸制品等12类货物,其计税依据按下列公式计算:
出口退税的计税依据=普通发票所列销售金额(含增值税)÷1+征收率)
应退税额=出口退税的计税依据×退税率
上述公式中普通发票所列销售金额只能是实际成交的货物进价,不包括运费和手续费,如普通发票注明有这部分费用,必须予以剔除。征收率按6%4%计算。
2)出口企业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其提供的发票为主管征税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则其计税依据为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进项金额。
应退税额=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退税率
除农产品为5%外,上述出口货物的退税率均为6%
3
、委托加工货物计税依据的确定。
外贸企业委托加工的出口货物,其计算退税依据按下列公式计算:
出口货物退税计税依据=原、辅材料金额+工缴费
公式中的原、辅材料金额是指外贸企业购入原、辅材料时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所列的进项金额,工缴费是受托企业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所列进项金额,用收款收据、普通发票的一律无效。
应退税额=原、辅材料金额×适用的退税率+工缴费×复出口货物适用的退税率
二、外贸企业出口货物应退消费税的计税依据和计算方法
属从价定率计征消费税的货物应依外贸企业从工厂购进货物时征收消费税的价格为依据;属从量定额计征消费税的货物应依货物购进和报关出口的数量为依据;属复合计税办法的,按从量定额和从价定率相结合计算应退消费税税款。
1
、实行从价定率的征收办法:
应退税额=购进出口货物的进货金额×比例税率
2
、实行从量定额的征收办法:
应退税额=出口数量×定额税率
3
、实行从价定率和从量定额相结合的复合计税的征收方法:
应退税额=购进出口货物的进货金额×比例税率+出口数量×定额税率
外贸企业采用委托加工方式收回应税消费品出口,其应退消费税也按上述公式计算。
三、外贸出口企业进料加工复出口的退税规定
(一)进口料件采取作价加工方式。
在进料加工贸易方式下,外贸企业将减税或免税进口的原材料、零部件转售给其他企业加工生产出口货物时,应按销售给生产加工企业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的金额,填具《进料加工贸易申报表》(外贸企业用),报经主管退税机关批准同意,主管征税机关对销售料件应交的增值税不计征入库,而由主管退税机关在出口企业办理出口退税时在当期应退税额中扣回。对进口料件在进口环节实征的增值税,凭海关完税凭证,计算调整减少进口料件的应扣退税额。
应退增值税计算:
应退税额=出口货物的应退税额-销售进口料件的应抵扣税额
销售进口料件的应抵扣税额=销售进口料件金额×复出口货物退税率-海关已对进口料件实征的增值税税额
出口企业不得将进料加工贸易方式下进口料件取得的海关征收增值税完税凭证交主管征税机关作为抵扣凭证,并计算当期进项税额,而应交主管退税机关作为计算应退税的依据。
对从事进料加工贸易方式的外贸企业未按规定申请办理《进料加工贸易申报表》的进料加工业务,主管征税机关对其保税进口的原材料零部件转售给其他企业加工的,应按规定的增值税税率计征销售料件的增值税。
(二)进口料件采取委托加工方式。
外贸企业采取委托加工方式委托生产企业加工并收回出口货物,支付的加工费,凭受托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加工费金额,依复出口货物适用的退税率计算应退税额。
应退增值税计算:
应退税额=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加工费金额×复出口货物退税率

第二章退税单证要求

一、退税单证基本要求
退税单证是申报出口退税的法定凭证,退税单证的开具及配单是否正确、规范,直接关系到申报出口退税的真实性、有效性和准确性,也直接关系到退税机关退税审核审批的顺利进行,因此,企业在办理退税申报中要对照基本规定、核单要求认真、仔细、规范操作。
1
、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必须清晰规范,购货单位栏名称、纳税人识别号、地址、电话、开户银行及帐号必须逐一填写准确、齐全。通过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专用发票密码区应保持清洁,增值税专用发票号码与密码内对应号码必须一致,且申报退税时要求到征收部门认证通过。货物或应税劳务名称栏必须填写规范的中文名称。规格型号、单位、数量、单价应尽量填写,如规格型号过多,不能一一填写,应在规格型号中填详见清单字样,数量栏中应填写一批等,并附当地国税局认可的《销货清单》,明细内容在《销货清单》中一一列明。计量单位栏中如以等不能确切反映货物数量的单位来计量的,应写明以几样或几件套组成。填开专用发票时,应按规定在金额税额栏合计(小写)数前和价税合计(大写)合计数前用“¥”“×”符号封顶。十万元版必须顶格填开。销货单位栏内,除填写规定的内容外,还应加盖发票专用章或财务专章,不得漏填开票人姓名。
2
、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企业申报用于出口退税专用的核销单必须是经国家外汇管理局监制的。在出口单位及单位代码栏中必须填写全名。在货物名称、数量、币种总价必须与对应的报关单相符,报关单编号栏应填写海关报关单位编号全码。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联应盖有外管局出口收汇核销章、海关骑缝验讫章、出口单位公章。
3
、出口销售发票。本省出口企业应使用由浙江省国税局统一监制的《浙江省出口货物销售统一发票》或出口企业具名出口销售发票。申报退税时应提供出口退税专用联原件。开具的品名、单位、数量、单价、金额内容应与对应的报关单及进货环节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专用税票相符。在出口销售发票上应如实填写记帐凭证号、销售收入、销售成本,并加盖企业由中、外文组成的企业章和法人印章。
4
、出口货物报关单。海关出具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证明联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准确、完整、清晰填写,不得涂改。自行出口货物的外贸公司,发货单位与经营单位应一致;代理出口的,发货单位应与委托出口货物的单位相符。出口报关单必须有申报、出口、签发日期,除专门列出外应以出口日期为准。批准文号栏中填写的收汇核销单号应与《出口收汇核销单》编号相符。特别应注意的是商品编号、商品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及计量单位栏目中应填全写明,并与进项凭证中所列内容一致,如不一致的,应填上相符的内容,总价栏处应以离岸价(FOB)为准。如币制不是以美元反映的应换算成美元价申报。出口货物报关单必须盖有海关验讫章。
5
、专用税票。专用税票的填写必须按缴款书各栏目的内容和要求填写清楚,特别是购货企业的单位全称、税务登记号、海关代码必须准确无误。专用税票有关栏目必须按对应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内容填写,必须一致。其中:缴款单位名称、销货发票号码、货物名称、课税数量、计税金额、征收率、实缴税额、金额合计等栏目不得填写错误,否则为废票,应重新填票。在一张专用税票内,当所填货物的名称、单位、单价、法定税率(额)、征收率等任何一项有不同的,都不得合并填写,必须分开填列为多目;对一张专用税票,在销货发票号码栏,最多只能填 5张增值税专用发票号码,并且所填号码必须与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号码一致。同一份专用税票上,填写货物内容最多不得超过3条记录。每张专用税票必须盖有缴款单位公章或财务专用章(不能盖发票专用章)、经办人章、国税局征税专用章及银行转讫或现金收讫章。外贸企业购进原材料委托小规模生产企业加工并回收出口的货物(以来料加工方式加工货物除外),其货物的加工费按17%的增值税税率全额征税,开具专用缴款书缴库。(财税字〔19968号)
凡划转为小规模商业企业的市县外贸企业、农业产品收购单位、基层供销社销售给出口企业或市县外贸企业用于出口的货物,征收率为 4%;农业产品收购单位、基层供销社销售给出口企业用于出口的农业产品,征收率为5%;小规模工业企业销售给出口企业或市县外贸企业用于出口的货物,一律按法定征税税率的40%缴库;加工费,按17%全额缴库;调拨销售的增值额,征收率为法定征税税率。(浙国税进〔200051号)
出口货物报关单载明的贸易方式为进料加工,且以委托加工方式委托生产企业加工生产复出口货物,开具专用税票时,其货物(或应税劳务)名称栏不得填为“ **货物,应填写“**(货物名称)加工费,相应的征收率栏应按增值税法定税率填写;如以作价加工方式委托生产企业加工生产复出口货物,专用税票的货物(或应税劳务)名称栏应填写“**货物,不得填写“**(货物名称)加工费,相应的收率栏应按增值税法定税率的40%计算填写。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有关文件精神 200461日以后报关出口的货物,凡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在200461日以后开具的,出口企业在申请办理出口退税时,免予提供增值税专用税票。但出口企业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的出口货物,其出口退税仍实行增值税专用税票管理.出口企业出口的消费税应纳税货物,其消费税专用税票管理办法仍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出口货物消费税专用缴款书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明电 [1993]071)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退税单证配单要求
出口企业在收齐纸质单证后,将单证的有关内容录入审核系统(具体操作步骤见第四章)预申报通过后生成正式申报盘,同时在系统中打退税申报汇总表进货明细表退税明细表,和收齐的退税单证一并装订,装订封面请到中天税务事务所购买。单证的配单与装订是否规范与申报质量的好坏密切相关,它也直接影响审核时逻辑校对的正确与否及审核进度。只有配单装订做好了,单证的逻辑关系才会正确,审核速度才会加快。因此出口企业在申报时应予重视。
1
、退税单证按相关的单证小票与小票、大票与大票配单。顺序:增值税专用发票、专用税票(从小规模纳税人收购或消费税应税货物下同)、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销售发票、出口货物报关单。回函证明和有关说明,附在相关凭证后面。
2
、关联号必须按顺序号由小到大编写,退税单证按关联号号码顺序装订成册,关联号用记号笔标注在出口销售发票右下角的空白处。
3
、出口货物退税汇总申报表、退税进货明表、退税出口明细表必须按申报年月及申报批次与装订好的退税单证一并上报,并在汇总申报表左下角填盖企业填表人、财务负责人、企业负责人印章及企业公章。
4
、在配单装订退税单证时应根据要求认真核对,并装订整齐,应避免配单错误、单证串号、少配单证、顺序颠倒、单证漏订等差错发生,并按报关单号顺序进行整理排列,确保退税单证及有关凭证的整洁、完整和配单顺序对应一致。装订单证时只要求用装订线在左上角固定,不得将专用发票的版本号、发票号码、开票日期和专用税票的开票日期、税票号码遮盖。
5
、出口企业申报退(免)税时在其它单证齐全信息核对通过的情况下,可暂不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第四点所述六种情形除外)。出口企业应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起180天内收齐核销单(远期收汇除外),并在每份核销单上注明对应申报单证的出口关联号,然后按核销月份将收齐的核销单单独装订成册,在每月单证申报期内向退税部门申报。但对有特殊原因(如:经批准延期申报、信息核对不符等),其它退税单证尚未申报的,核销单可另行按核销月份装订成册,待其它对应单证申报的月份一并上报。
对远期收汇的出口企业应在货物出口的当月,取得外经贸部门的远期结汇证明,装订在对应的退(免)税单证内,并在封面上注明某某关联号远期结汇字样。
三、出口企业单证申报具体要求
为提高出口企业的申报质量,加快审核进度,根据退税申报和审核过程中出现的各类问题,省局在《浙江省出口货物退 <>税管理工作规程》中就出口退税单证出现的问题和如何处理分别作出了明确规定,要求出口企业对上报的退税单证要认真核实,作到无疑点申报,对上报的退税单证进出口部门在审核时发现问题,作以下处理:
1
、发现以下情况,主管退税机关有权作不予退税处理。审核人员在关联的退税凭证上加盖不予退税印章,并删除计算机中相应的退税申报电子数据:
1)未按退税凭证内容录入多申报退税;
3)对预申报审核疑点未作调整直接办理正式申报;
4)对作撤单或撤销申报处理的退税凭证未作调整又重新报税务机关办理正式申报;
5)增值税专用发票与出口货物报关单上的货物明显不是同一商品;
6)出口货物报关单载明的贸易方式为进料加工,且以委托加工方式委托生产企业加工生产复出口货物,而提供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品名为货物,未按17%征税的;
7)应当认证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未经认证或认证未通过;
8)无退税凭证、少退税凭证或人为涂改退税凭证;
9)退税凭证所开具的购货、报关、收汇单位名称不一致;
10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联)经营单位名称、增值税专用发票中购物单位名称,与申报退税企业名称不一致的货物。委托外贸企业(包括外商投资性公司)代理出口的货物除外;
11)挂靠企业借权企业出口的货物;
12)出口企业申报办理退税提供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属于虚开、伪造或发票内容不规范、印章不符的货物。(财税字〔199714号)
13)出口货物的货源不实的;
14)虚抬出口货物国内收购价格的;
15)出口退税凭证有涂改、伪造或内容不实的;
16)在四自、三不见情况下成交的出口货物。(国税发〔1994146号)
四自:是指客商或中间人自带客户、自带货源、自带汇票、自行报关;三不见:是指出口企业不见出口产品、不见供货货主、不见外商

2
、下述情况,主管退税机关将作出撤单处理。在关联凭证上加盖撤单印章,填具退单通知书,退回出口企业。已作撤单处理的退税凭证当月不得办理重新申报,下次申报退税时,须单独装订成册:
1)退税凭证印章不全、不清;
2)配单错误或关联退税凭证内容、号码不相符;
3)退税凭证开具(填写)不规范;
4)相关联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与出口货物报关单上,计量单位不一致且未在出口货物报关单上注明;
5)进货为配件、零部件,出口为整件、整机,且出口企业未能提供有效、合理的书面证明材料。
6)出口货物报关单未单独载明,单独报关出口的货物申报退税;
3
、发生下述情况之一时,主管退税机关将本次申报资料全部退回出口企业,作撤销退税申报处理。在原受理通知单,《出口退税汇总申报表》及退税凭证封面上加盖撤销申报印章后,将申报资料通过受理环节退回出口企业,已作撤销申报处理的退税资料,当月不得办理重新申报手续;
1)申报表内容填写不全,印章不齐或逻辑关系错误;
2)配单混乱、关联号字迹书写不清,不按顺序编写关联号,不按顺序装订;
3)将多份无关联关系的退税凭证合并为一个关联号;
4)非委托加工业务,在备注栏随意使用“WT”标识;
四、退税单证的申报时间
出口企业应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起 90日内,向退税部门申报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手续。逾期不申报的,除另有规定者和确有特殊原因经税务机关批准者外,不再受理该笔出口货物的退(免)税申报。生产企业自营或委托出口货物未按规定期限申报退(免)税单证的,出口企业应视同内销货物申报纳税
出口企业在退(免)税申报资料准确、纸质单证齐全的(除外汇核销单)情况下,在没有相关电子信息或电子信息核对不符等情况下,出口企业应在申报期限90天内填写《纸质单证齐全申报备案表》,并随同纸质单证(应单独装订成册,并在封面上注明缺少信息的情况)和预申报盘,向出口退税部门分片联系人进行退(免)税申报。经退税部门审核后将纸质单证和《纸质单证齐全申报备案表》一份退还给出口企业。
对出口企业出口货物纸质退税凭证丢失或内容填写有误,按有关规定可以补办或更改的,出口企业可在规定的申报期限内,向退税部门提出延期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的申请,填写《出口企业退(免)税延期申报申请审批表》。经批准后,可延期3个月申报。出口企业应在批准的延期内申报退(免)税,并在申报时附送《出口企业退(免)税延期申报申请审批表》。
出口企业必须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起 180天内(不包括六种情形的企业),向退税部门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远期收汇除外)。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发生之日起两年内,出口企业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时,必须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起90天内申报,特殊情况可到退税机关办理备案或延期申报申请:
(一)纳税信用等级评定为C级或D级;
(二)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出口退(免)税登记的;
(三)财务会计制度不健全,日常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时多次出现错误或不准确情况的;
(四)办理出口退(免)税登记不满一年的(指200461日后办理登记的出口企业);
(五)有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抗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涉税违法行为记录的;
(六)有违反税收法律、法规及出口退(免)税管理规定其他行为的。
出口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上文所称特殊情况:
1)因不可抗力致使无法在规定的期限内取得有关出口退(免)税单证或申报退(免)税;
2)因采用集中报关等特殊报关方式无法在规定的期限内取得有关出口退(免)税单证;
3)其他因经营方式特殊无法在规定的期限内取得有关出口退(免)税单证。

第三章外贸出口企业开具单证应提供的有关资料

(一)、加工贸易备案登记:
开展加工贸易业务的企业,在履行每份加工复出口合同第一次进料之前,应持加工贸易合同、海关核发的加工登记手册、经外经贸主管部门盖章的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进口料件申请备案表、出口成品申请备案清单、出口制成品及对应进口料件消耗备案清单等资料。到退税部门办理备案登记手续。
(二)进料加工免税证明
出口企业进口料件采取作价加工方式的,在进口料件后,就应携带下列资料到退税部门申请出具《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
1进料加工登记手册(复印件)
2销售进口料件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复印件)和海关代征进口料件增值税完税凭证(原件);
3进口料件的进口报关单(复印件)
4进口提单(复印件)
5进口合同
6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申报软盘
7外贸企业进料加工贸易申请表
出口企业进口料件采取委托加工方式的,不需到退税部门办理免税证明。
(一)进料加工核销
1进料加工登记手册(复印件)
2进口料件的进口报关单(复印件)
3进口提单(复印件)
4进口合同
5出口报关单(复印件)
6外销发票(复印件)
核销单(复印件)
1海关结案通知书
2进料加工核销台帐
(四)来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
1)海关核发的来料加工登记手册(复印件)
2)进口报关单(复印件)
3)进口提单(复印件)
4)进口合同
5)出口报关单(复印件)
6)外销发票(原件)
7)核销单(原件)
8)海关结案通知书
9)来料加工核销台帐
10)工缴费普通发票(原件、复印件)
(五)补办出口货物报关单证明
出口企业遗失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需向海关申请补办的,可在出口之日起六个月内凭退税机关出具的《补办出口报关单证明》,向海关申请补办。办理证明时,应提供下列资料:
1申请报告;
2《关于申请出具(补办出口货物报关单证明)的报告》;
3出口货物报关单(其他未丢失的联次);
4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
5外销发票;
6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六)出具代理出口证明
生产企业或外贸企业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货物,由受托代理出口的外贸企业申请出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应提供以下资料:
1签订的代理出口协议;
2外销发票;
3出口货物报关单退税专用联;
4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
5委托方工商营业执照;
6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七)出口货物退运已办结税务证明
出口企业在出口货物报关离境、因故发生退运、且海关已签发出口货物报关单的,须凭税务机关出具的《出口货物退运已办结税务证明》,向海关申请办理退运手续。
外贸企业如已办理退税手续,应补缴原已退税款,应补税额=退运货物原购进金额出口货物退税率。
办理证明时应提供以下资料:
1申请报告;
2《关于申请出具(出口货物退运已办结税务证明)的报告》;
3出口货物报关单退税专用联;
4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
5外销发票;
6进口提单;
7退货协议;
8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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