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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退税] 代理证明办理的操作指引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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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1-18 14:24:02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代理证明办理的操作指引
出口类指引   2009-05-23 22:44   阅读2   评论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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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河国税八分局出口企业办税指引之九:
代理证明办理的操作指引

出口企业代理其他企业出口后,除另有规定者外,须在自货物报关出口之日起60天内凭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代理出口协议,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并及时转给委托出口企业。如因资料不齐等特殊原因,代理出口企业无法在60天内申请开具代理出口证明的,代理出口企业应在60天内提出书面合理理由,经地市及以上税务机关核准后,可延期30天申请开具代理出口证明。
  出口企业受托代理出口货物,向税务机关申请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时须提供以下资料:
1.由出口退税申报系统生成的电子数据软盘及打印的《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申请表》;
2.代理出口协议原件及复印件;
3.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原件及复印件;
4.“代理出口销售收入账”或“代购代销收入账”复印件;
5.委托方的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表(或登记证)(委托方为无出口经营权的非生产性企业无需提供)复印件;
6.委托方国税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7.退税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以上资料如果为复印件,须加盖企业公章并注明“与原件核对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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