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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局问题解答] 与承租单位共用水表,如何开具发票?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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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2-16 10:34:20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与承租单位共用水表,如何开具发票?
发布日期:2009年12月14日            来源 : 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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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把部分厂房租赁给其他单位使用,但是与承租单位共用水表,并收到了自来水公司按6%的征收率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其中包括我单位和承租单位的全部水费,现承租单位要求我单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请问这样做可以吗?应按哪种征收率开具发票?

  答:《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自来水的适用税率为1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的自来水,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6%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因此,按简易办法征收仅适用于自来水公司销售的自产自来水,而企业转售自来水,不适用简易办法,应当按照13%的增值税税率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且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热点问题答案谨供参考,具体执行以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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