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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税政策有变化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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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12 10:04:47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房产税政策有变化
2010-1-11 16:48:34

  

近日,笔者了解到,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对无租使用其他单位房产、出典房产、融资租赁房产的房产税政策,进行了重新明确。新政策从2009年12月1日起执行。

一是无租使用房产按房产余值缴纳房产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86〕财税地字第008号)第七条规定,纳税单位和个人无租使用房产管理部门、免税单位及纳税单位的房产,应由使用人代缴纳房产税。由于原政策未明确上述房产是按房产余值还是按租金征税,所以各地一般规定,无租使用免税单位和应税单位的房产,应由使用人代缴房产税,税额由房产坐落地的地税机关依照同类房产的市场租赁费计算核定。为统一税收政策,财税〔2009〕128号文件明确,无租使用其他单位房产的应税单位和个人,依照房产余值代缴纳房产税。也就是说,从2009年12月1日开始,无租使用房产按照房产余值、由房产使用人代缴房产税。

二是出典房产依照房产余值缴纳房产税。《房产税暂行条例》规定,以房产出典的,房产税由承典人缴纳(承典人不在房屋所在地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纳税。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也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纳税)。财税〔2009〕128号文件明确,产权出典的房产,由承典人依照房产余值缴纳房产税。尽管房产税的计税依据有从租和从价两种,但由于出典不同于出租,出典人收取的典价也不同于租金,因此,不应将其确定为出租行为而按租金计征房产税。

三是融资租赁房产的房产税统一由承租人缴纳。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发〔1993〕368号)第二条规定,对于融资租赁的房屋,在计征房产税时,应以房产余值计算征收。财税〔2009〕128号文件明确,融资租赁的房产,由承租人自融资租赁合同约定开始日的次月起,依照房产余值缴纳房产税。合同未约定开始日的,由承租人自合同签订的次月起,依照房产余值缴纳房产税。在此,承租人要特别注意合同是否约定租赁开始日,因为不同租赁开始日,纳税义务的起止时间不同。

                                                                                                      (边有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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